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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标案惩罚性判赔3000万|判决书
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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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小米商标案惩罚性判赔3000万|判决书
 

2021年12月31,深圳中院在小米科技诉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圳小米公司构成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等。

 

深圳小米公司在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等,小米科技公司遂提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0万元。

 

法院酌情认定小米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50%,其中商标权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被告应赔偿小米公司共计47009891.69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原告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图片(备注:本案已生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判决书中涉及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判断标准赔偿数额中基数与倍数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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