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商标案惩罚性判赔3000万|判决书
2021年12月31,深圳中院在小米科技诉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深圳小米公司构成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等。
深圳小米公司在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等,小米科技公司遂提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0万元。
法院酌情认定小米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50%,其中商标权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被告应赔偿小米公司共计47009891.69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原告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备注:本案已生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判决书中涉及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赔偿数额中基数与倍数的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