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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丨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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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库

附判决丨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

知产宝 2023-06-04 07:30 发表于天津

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

目 录

 

1. 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与温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合同僵局判决合同终止的认定

 

2. 软件商业使用被诉著作权侵权案——软件附条件免费使用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3. 服装涉嫌抄袭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服装的著作权保护

 

4. “宸汐缘”有声读物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有声读物的侵权认定

 

5. 古风摄影套系照片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侵害摄影作品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认定、摄影作品名称的保护

 

6. 古籍出版社与楚尘公司、张某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未经许可创作的演绎作品的司法保护

 

01

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与温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合同僵局判决合同终止的认定

 

(长按识别或扫码查看知产宝数据库裁判文书,下同)

 

【案情】

 

2017年4月9日,奇侠公司与温某签订《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约定由温某将其所著之文学作品《四大名捕》全部系列作品的相关权利许可给奇侠公司独家使用及双方进行相关合作。授权期限为10年,授权许可费支付系奇侠公司获得实际收益的分成。根据系争合同的相关约定,未经奇侠公司事先认可,温某不会将涉案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此后,温某擅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给第三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奇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温某反诉请求解除系争合同,如果解除系争合同不被支持,则请求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温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温某赔偿奇侠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温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系争合同继续存续下去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判决系争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温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一审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在温某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系争合同已陷入僵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更好地发挥涉案作品的价值。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争议问题

 

违约方能否诉请合同解除或终止

 

2、法律适用

 

九民纪要观点,在特定条件下违约方可以通过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意解除、合同终止(580条)

 

3、本案裁判

 

首先,系争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已经陷入合同僵局状态。

 

其次,涉案合同履行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在温某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

 

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使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价值,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系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02

软件商业使用被诉著作权侵权案

——软件附条件免费使用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情】

 

原告米拓公司开发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有米拓系统的软件著作权,在本案中主张米拓系统7.0版本和6.0版本,指控被告坤爱公司在未获得原告商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前述米拓系统构建多个被控侵权网站在网络上发布,且未根据《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原告“Powered by MetInfo”的版权标识和原告“www.metinfo.cn、www.mituo.cn”网址链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侵犯了原告就米拓系统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米拓6.0《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约定,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非商业用途或个人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MetInfo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站;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中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http://www.metinf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删除或修改。

 

米拓7.0用户协议记载: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获得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www.metinfo.cn、www.mitu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被控侵权网站中均未包括原告版权标识和原告网站的链接。

 

【审判】

 

原告系涉案米拓系统6.0版本和7.0版本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米拓系统用于商业用途,侵害了原告就米拓系统6.0版本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就米拓系统7.0版本享有的署名权。

 

【评析】

 

1、争议问题

 

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本案裁判

 

原告两个版本软件的用户协议内容不同,侵权认定也存在差异。 

 

米拓6.0用户协议中明确仅同意“非商业用途或个人网站”免费使用,要求保留版权标识以及网站链接信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米拓系统6.0版本用于商业用途,建设企业网站性质的被控侵权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米拓系统6.0版本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

 

米拓7.0用户协议中明确同意用户免费使用,要求保留版权标识以及网站链接信息,被告行为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免费使用条件下须保留原告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的约定,侵害了原告就米拓系统7.0版本享有的署名权。

 

开源协议问题。涉案米拓系统不受GPL开源协议限定。

 

03

服务涉嫌抄袭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服装的著作权保护

 

 

【案情】

 

原告是你公司生产、销售有涉案服装无袖连体裤、拼色西装,主张上述具有独创性的涉案权利服装成衣及服装样式设计图均构成美术作品,指控被告影儿公司出品制造、销售发行的连体裤、拼色上衣两款服饰,在设计上(包括点、线、廓形、颜色等的选择、排列和组合、服装整体效果与局部细节等)与原告涉案权利服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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