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主页 > 理论与实务 > 驰越原创 >
案例分享:擅自使用、拼接、组合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03-24 11:49
分享到:
0
来源:驰越原创
案例分享:擅自使用、拼接、组合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背景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语作为企业品牌宣传的重要工具,一句独特且富有创意的广告语往往能够帮助品牌脱颖而出,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关注,成为品牌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的重要工具,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然而,随着广告语的重要性和商业价值不断提升,许多企业也面临着广告语被竞争对手恶意抄袭、仿冒的困境。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削弱了原创企业的品牌影响力,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甚至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近日,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的黄思豪、石文娟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涉及广告语侵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中,汤臣倍健公司的广告语被竞争对手恶意抄袭和仿冒,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接受汤臣倍健公司的委托后,充分发挥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经验,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和扎实的证据基础,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分别认定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并作出有利于汤臣倍健公司的判决,成功维护了汤臣倍健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汤臣倍健公司挽回了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也为广告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法律地位,认定其具有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并对抄袭、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这一判决不仅为广告语的原创性保护树立了标杆,也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案件裁判要旨
1. 广告语属于广义上的商品标识范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语若要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需具备显著性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本案中,汤臣倍健公司使用的广告语“好藻油 我选琥珀色”和“好藻油 天然琥珀色”通过其独特的表达方式(简单、精炼、易懂)和广泛的宣传推广(微信推文、明星代言、网络推广等),具备了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与汤臣倍健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2.凡爸公司使用的“选藻油 我选琥珀色”广告语与汤臣倍健公司的“好藻油 我选琥珀色”在句式结构上高度相似,仅一字之差,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康启公司使用的“好藻出好藻油 天然琥珀色”广告语虽与汤臣倍健公司使用的“好藻油 我选琥珀色”“好藻油 天然琥珀色”“好藻出好藻油 锁鲜高品质”并不完全一致,但其前半句与“好藻出好藻油 锁鲜高品质”中的前半句相同,后半句与“好藻油 天然琥珀色”中的后半句一致,且其该使用行为在汤臣倍健公司使用前述广告语后。康启公司这种直接拼接、组合他人广告语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容易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获取或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汤臣倍健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全文:































 
 
首页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 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009013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0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