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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安糖”侵权案二审改判:汤臣倍健胜诉,获赔100万元
2025-07-2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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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驰越原创
“健力安糖”侵权案二审改判:汤臣倍健胜诉,获赔100万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诉北京宝芯堂心脑血管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宝芯堂研究院”)、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案件背景
  汤臣倍健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保健品企业,其旗下“健力多”品牌在关节护理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2021年,宝芯堂研究院和雅博公司曾因生产、销售名为“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的产品,被汤臣倍健公司指控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宝芯堂研究院和雅博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约定若再次生产、销售生产日期在2021年7月之后的“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侵权产品,需向汤臣倍健公司赔偿100万元。
  2022年初,汤臣倍健公司发现市场上仍有大量标注宝芯堂研究院为经销商、雅博公司为生产企业的“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侵权产品在售,且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遂提起本案诉讼。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系他人假冒商品。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被诉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生产商与销售商信息,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就为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生产与销售,驳回了汤臣倍健公司对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汤臣倍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关键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侵权事实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明确标注了宝芯堂研究院和雅博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及商标等信息,并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宝芯堂研究院和雅博公司此前生产、销售的2020年款侵权产品在包装瓶形状、装潢整体设计、商品名称、商品介绍、防伪标识等方面一致,仅生产日期和颜色略有差异。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前案涉嫌侵权的销售网络商铺里持续销售并获得商品评论评价,符合同一家店铺在同一个厂家获得商品并销售的商业惯例。宝芯堂研究院和雅博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是其生产、销售,系他人假冒商品,该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法院高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汤臣倍健公司提交的证据(如公证购买、产品比对、防伪标识验证等)相互印证,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而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亦未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及其防伪标贴的真伪进行合理说明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双方前案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依法确认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履行。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继续侵权,在双方对赔偿数额已有在先约定的情况下,汤臣倍健公司要求按照协议约定金额100万元作为本案赔偿金额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1.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健力安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侵权产品;
2.宝芯堂研究院、雅博公司连带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共计100万元;
 
案件意义
本案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非常典型意义,二审法院通过细致比对证据,明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事实认定,并肯定了和解协议的约束力,以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该案件中被告生产商以他人假冒为由否定生产销售行为,抗辩不侵权。二审法院结合前案及本案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述,确认本案被告持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二审分析与论述合理合法,让人信服。其论证过程及论述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借鉴。该案件还按照前案双方约定赔偿金额判决本案的侵权赔偿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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