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安徽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安徽高院发布2023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Y公司与Z公司、周某、吴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Y公司为案涉系列VR安全体验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周某、吴某先后入职该公司,分别担任项目文员和销售职位,均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后二人从该公司离职,并创办了Z公司。Z公司先后取得了被诉侵权的两款VR安全体验软件的著作权,并对外销售上述软件。经比对,Z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与Y公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场景、人物、操作内容等连续画面相似。Y公司认为Z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与Y公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场景、人物、操作内容等连续画面相似。Z公司应当提供有关代码、创作资源,但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进行对比,也没有提供体现其创作思路、创作过程的基础架构、编辑逻辑等资源,证明其有独立创作来源。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结合“实质相似”和“无独立来源”的判断方法,应当认定Z公司实施了侵害Y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判决Z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例二
案例三
【案情介绍】
D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现处于有效期内。经过D公司持续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案外人马某于2018年4月、2020年6月分别取得“云地素”“沄地素”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25类。马某先后出具两份授权书,授权H衣舍经营的网店对上述品牌进行推广,并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两标识。2020年10月30日和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对“云地素”“沄地素”商标宣告无效。D公司认为,H衣舍在产品标题、品牌等多处使用与其权利商标近似的“沄地素”“漾地素”标识,用于展示、销售服装产品,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衣舍因信赖商标注册的公示效力,与他人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并依约使用该商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上述商标存续期间,H衣舍无法预料该商标后期因与涉案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故对该商标存续期间依据授权协议的使用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H衣舍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案涉标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遂判决H衣舍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例四
【案情介绍】
G公司经营范围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生产、销售,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等,在坚果炒货行业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L公司成立在后,经营范围与G公司相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的花生米。G公司认为,L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G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关于L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G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者相关权利许可使用费情况。经法院限期责令L公司提交能证明涉案商品获利的财务账册和资料,并释明了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册和资料的法律后果,L公司仍未完整、全面、真实提供财务账簿、资料,未如实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该院遂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决L公司赔偿G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五
【案情介绍】
N公司系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包括:手表;表;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等。N公司发现,T公司等作为经营主体在短视频平台开设账户,运营网络店铺,并在销售的手表、手镯等商品链接名称、销售质保单上使用涉案商标标识。N公司认为,T公司在同业态的商品服务、企业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T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72万元的民事责任。T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公司作为二手奢侈品的转售商,在所销售商品链接名称、店铺名称、销售质保单等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能够方便网络用户检索并向其展示商品。二手奢侈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因二手奢侈品产品流通次数多且货源渠道缺乏统一性、确定性,二手奢侈品的真假、成色、质量、价格以及售后等成为二手奢侈品消费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T公司使用的标注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故T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六
【案情介绍】
D公司主要从事多层、多功能环保袋系列产品设计、生产与销售。2018年10月,D公司与X公司签订非标设备订购合同,并约定X公司为其设计制造多层塑料套袋机械及设备流水线。同日,双方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并约定X公司开发的该产品的知识产权、D公司参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方案、X公司通过产品衍生的新的技术方案(应用非本项目领域)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D公司所有。后在合同履行期间,X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并获得了涉案六项专利权。2021年9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D公司补偿X公司8万元,X公司将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该设备的所有图纸、相关数据及衍生专利全部无偿交给D公司。D公司依约汇款后,X公司仍拒绝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六项专利权归属于D公司。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订购合同、开发协议及解除协议等多个协议的关系及内容、合同履行的过程、经济利益的考量、诉争专利与合同的相关性等多个角度分析认定,涉案六项专利权应归属于D公司。故判决:确认D公司为涉案六项专利的专利权人。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七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24日,G省某水稻研究所授予Q公司W籼稻品种除G省区域外的独占实施许可权。2016年4月,Q公司与Y公司签订《配组协议》,授权Y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W籼稻品种与其自身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自2018年后,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Q公司认为Y公司及其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繁殖生产W籼稻品种繁殖材料,并作为亲本生产诸多杂交水稻品种,系侵权行为,遂提起侵权之诉。Y公司主张其已按协议约定向Q公司全额支付了品种使用费,对自己研发配组的15个新杂交水稻品种享有完全的生产经营权包括自繁W籼稻品种的权利,遂以Q公司在履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中单方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鉴于两案相互关联、情况复杂,属于重大影响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两案提级审理。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两案后,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在深入分析研判案情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双方还就另外两个植物新品种的达成战略合作共识。2023年11月27日,Q公司与Y公司分别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全部起诉和反诉。
【典型意义】
案例八
本案涉及“刮码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问题。“刮码销售”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侵权类型,本案从经营者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被诉行为是否正当等方面进行考量,充分考虑了商品自由流通的社会利益和商标权人权利边界的平衡,并对非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进行要素式分析,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
案例九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坚持能动履职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合规,能够促进涉企犯罪系统治理和合规全流程覆盖,进一步拓宽合规适用范围和激励类型。本案审理中,法院对合规考察报告及合规整改过程的相关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结果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彰显企业合规的程序价值。针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加强庭审合规审查、量刑规范、强化判后考察等方面对企业合规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对刑事合规的有效监督,助推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当合规甚至罪责刑不适应等情形。该案是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方式以及对合规成果的运用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
案例十
【案情介绍】
2012年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对外销售牟利活动。后陆续从R公司等单位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林某等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等地,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假冒多个知名品牌的机油,通过物流多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巨大。
【裁判结果】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