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 | (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 |
二审案号 | (2021)粤03民终3608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黄瑜瑜 审 判 员 张苏柳 审 判 员 刘 燕 |
书记员 | 黄银椿(兼)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圣何塞温彻斯特南大道550号515室。 法定代理人:罗伯特·托比亚斯(Robert Tobias)。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塘街道黄田广宇工业园二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生,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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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鑫大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和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HDMI”标识产品的行为; 二、鑫大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DMI 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0元; 三、驳回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三、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DMI许可管理公司赔偿500000元; 四、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DMI许可管理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五、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 www.xindaying.com、www.szdyxj.1688.com 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驳回HDMI许可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