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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二审改判!深圳中院:以销售数据确定侵权获利并加以惩罚性赔偿
2023-01-0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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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商标案例丨二审改判!深圳中院:以销售数据确定侵权获利并加以惩罚性赔偿

知产宝 2023-01-03 08:00 发表于天津
 
 
 
 
——HDMI许可管理公司与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行为获利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本案从阿里巴巴调取的被告销售数据结合被告提交的行业利润报告显示的电子产品净利润率、毛利润率,可以计算被告侵权获利,参照HDMI公司提交的权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计算基数已无必要,故本案最终以被告销售数据确定侵权获利赔偿基数。
2. 刷单行为构成虚假交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亦即鑫大瀛公司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根据刷单博取好评、赚取流量,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却扣除刷单数据、降低侵权获利,岂不是因为违法行为双重获利?据此,在计算侵权获利对刷单数据不予扣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
二审案号 (2021)粤03民终3608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黄瑜瑜
审   判   员  张苏柳
审   判   员  刘   燕
书记员 黄银椿(兼)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圣何塞温彻斯特南大道550号515室。
法定代理人:罗伯特·托比亚斯(Robert Tobias)。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塘街道黄田广宇工业园二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生,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鑫大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和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HDMI”标识产品的行为;
二、鑫大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DMI 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0元;
三、驳回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三、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DMI许可管理公司赔偿500000元;
四、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DMI许可管理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五、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 www.xindaying.com、www.szdyxj.1688.com 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驳回HDMI许可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36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圣何塞温彻斯特南大道550号515室。法定代理人:罗伯特·托比亚斯(Robert Tobias)。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塘街道黄田广宇工业园二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叶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生,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HDMI许可管理公司(以下简称HDMI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HDMI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251085号、10251088号第3330796号、第33307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库存;2.在官网及阿里巴巴网站(www.xindaying.com、www.szdyxj.1688.com)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用等;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
(第3330794号商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第3330796号“HDMI”商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第10251088号“HDMI”商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第10251085号商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HDMI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17年1月17日注册成立,在美国特拉华州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注册成立,是一家负责HDMI规范授权和推广营销的代理公司。2002 年 10 月 9 日,HDMI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0794号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 9 类,优先权日为 2002 年 5 月16 日,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6 日。2002 年 10 月 9 日,HDMI 公司核准注册第3330796号“HDMI”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 9 类,商品范围包括电器联接器;纤维光缆;电缆;电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头、插座及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连接器等,优先权日为 2002 年 4 月 9 日,有效期至 2024 年 3 月 6 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HDMI 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251088 号“HDMI”商标和第10251085号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 9 类,新增商品类别包括电缆、通讯硬件、用户电子设备等,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6 日。
二、鑫大瀛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
HDMI 公司发现鑫大瀛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并购买了鑫大瀛公司生产的上述侵权产品,公证机构对此进行公证。
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2020)浙 温 瓯 江 证 内 字 第 9269 号公证书证实,2020 年 12 月 8日,HDMI 公司的代理人韩锰朦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韩锰朦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进行相关网页保全,在“1688” 鑫大瀛公司店铺购买名称分别为“hdmi 母对母直通hdmi 转接头 hdmi 高清接头 1.4 版 3D 电视延长插头”、“hdmi高清线 10 米 4K hdmi 高清线 hdmi 连接电脑电视显示器双色5m” 、“HDMI 分屏器一进二出 HDMI 分配器高清扩大分屏器支持3D 1080P”、“hdmi 光纤线 hdmi2. 0 版4K高清线光纤hdmi60HZ影院工程100 米”、“hdmi转dvi线hdmi-dvidvi互转线 hdmi to dvi”、“hdmi 延长线带耳朵 hdmi 延长线 HDMI 公对母耳朵可固定纯铜 1.4 版 3D”、“hdmi 光纤线高清光纤 hdmi2.0AOC4K/60hz家庭影院工程厂家批发”的商品共计 13 件,支付款项 758.60 元。
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2020)浙温瓯江证内字第 9270 号公证书证实,2020 年 12 月 11 日,HDMI公司代理人韩锰朦在快递柜取出一个韵达快递包裹,快递单号4310836087732;12 月 15 日,HDMI 公司代理人韩锰朦在公证处由公证人员监督下拆开快递包裹,系在“1688 网站”购买的侵权数据线,公证人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随后封存交韩锰朦保管。
在上述公证页面中,可见纸盒底部和包装袋上有鑫大瀛公司的简介和信息,包装纸盒、产品上贴附“HDMI”标识,数据线插头处有“HDMI”标识,上述型号产品最高 30 天内成交 100 个,评价 60 条;大多数型号无成交和评价信息。
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2021)浙温华证内字第 5276 号公证书证实,2021 年 3 月 23 日,HDMI公司代理人余灵在菜鸟驿站收取韵达快递一份,快递单号4312994530205,公证人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随后封存交余灵保管。在上述公证页面中,可见包装袋上有鑫大瀛公司的简介和信息,数据线插头处有“HDMI”标识,HDMI 公司代理人在“1688”平台向鑫大瀛公司购买 hdmi 数据线 2 条,共计支付 75 元。相关产品 30 天内成交 9 个,评价 20 条。
2021 年 1 月 1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下称“市监局”)在鑫大瀛公司处现场执法时,发现该生产车间内有 10 名员工正在生产加工数据线,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标有 HDMI 的数据线合计 865 条,并在仓库内发现一套“HDMI2.0”模具。2021 年 4 月 27 日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认定上述被执法人员扣押的印有“HDMI”标志 的数据线(型号:XDY 一 H9010 一 1.5)共 625 条,销售价格 10 元/条,销售了 25 条;扣押的印有“HDMI 扩标志的数据线(型号:XDY 一 H9O25 一 3)共240 条,销售价格 12 元/条,销售了 20 条;货值总额 9620 元。鑫大瀛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没收现场缴获的侵权数据线和生产模具,并对鑫大瀛公司处以 10000 元罚款。
三、鑫大瀛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第一公证购买的实物内有 13 个产品,第二次公证购买实物内有 2 个产品、一张订单,包装纸盒、产品上贴附“HDMI”标识,数据线插头处有“HDMI”标识,与原告第 3330796 号“HDMI”、第 10251088 号“HDMI”注册商标相同。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数据线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 HDMI 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六、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HDMI 公司提交了HDMI统 一 的 收 费 标 准 ( 公 布 于HDMI官 网http://www.hdmi.org/register/adopterregistercn)证明,最终产品制造商将包括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即HDMI)技术:10,000 美元的固定年度许可费加上特许使用费;每年 5,000 美元的许可费,加上每个许可产品的 1.00 美元管理费,再加上权利金(每季)0.15 美元/每件已售产品。HDMI 公司另提交了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实涉案侵权取证费用共计 833.6 元,公证费共计 2420元。
七、其他:
(一)鑫大瀛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广宇工业园二栋五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8539874N,法定代表人叶飞,经营范围为:电脑配线、转换器、分配器、切换器开发、生产、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二)一审法院依 HDMI 公司申请依法调取的深市监宝强字【2021】0003830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0005288 财物清单,行政机关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三份,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2020 年 10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局对于相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四)一审法院依 HDMI 公司申请依法调取的阿里巴巴数据后台调取,证明侵权产品成功交易数量为 21210 件,销售金额为 162.9862 万元。
鑫大瀛公司提供了委托调查结果 excel 表及筛选截图、支付宝账户个人信息、信息截图、谭勉、周家浩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招商行交易流水 1 式 2 份、周家浩委托中介夏雪、邓剑的刷单记录,上述证据证实鑫大瀛公司通过亲属、朋友、股东等 10 人的账户大量刷单,目的是为了提高 1688 店铺的流量,并备注了该 10 个账户分别下单的商品数量、销售金额,合计商品数量为 19637,销售金额为 1350827.01 元。
另提供了发票、HDMI 证书、商标注册证、连接器生产商上市公司得润电子的年报,证实其数据线来源及供货商广东斯格富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HDMI 许可复印件;相关行业得润电子公开的年报同行业的电子产品毛利率 17.41%,净利润率是 1.52%,不可能达到 HDMI 公司所称的 5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程序应当参照涉外民事审判程序。一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双方当事人亦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HDMI 公司是第3330794 号“”、第 3330796 号“HDMI”、第 10251088 号“HDMI”和第 10251085 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鑫大瀛公司是否侵犯了 HDMI 公司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鑫大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构成侵权,鑫大瀛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器联接器、纤维光缆、电缆、电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及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鑫大瀛公司处查获的数据线以及鑫大瀛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的数据线上标注了“HDMI”标识,鑫大瀛公司未经 HDMI 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数据线上使用“HDMI”标识,其中数据线由接头和线材两部分组成,涉案“HDMI”标识分别标注在数据线的接头、商品包装盒上,接头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电器联接器、电接头属于同种商品。经比对,涉案商标“”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为黑体,系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其中字母“D”左上方存在一个缺口,下半部分为“HDMI” 的 全 称“HIGH-DEFINITIONMULTIMEDIAINTERFACE”,字体非常小。鑫大瀛公司在其生产的数据线上使用的“HDMI”标识与涉案商标“HDMI”以及“”显著部分完全相同,与 HDMI 公司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和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 HDMI 许可管理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鑫大瀛公司的生产使用行为属于侵害 HDMI 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HDMI 公司有权要求鑫大瀛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同时主张鑫大瀛公司销毁库存商品,但并未举证证明库存的地点和数量,因此对于 HDMI 公司的该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至于 HDMI 公司要求鑫大瀛公司在官网阿里巴巴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HDMI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鑫大瀛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关影响及在网站上刊登声明该救济措施的必要性,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HDMI 公司当庭主张鑫大瀛公司刷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别,本案 HDMI 公司主张的刷单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其刷单行为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引流和产品的销售量,鑫大瀛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行为特征。本案能够认定鑫大瀛公司属于商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领域,且在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确定的赔偿数额能够弥补权利人损失或者使侵权人付出应有的金钱代价时,无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人进行补充保护。因此对于 HDMI 公司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鑫大瀛公司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HDMI 公司在庭审中提出,鑫大瀛公司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虚假宣传等多项侵权行为,请求按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判令鑫大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200 万元。执法部门对鑫大瀛公司现场查获时,现场仅有一台模具,侵权数据仅 800 余条,并未缴获相应的销售、发货记录显示其销售具体情况;鑫大瀛公司提供的进货单显示其使用的线材系从广东斯格富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主要负责加工,且斯格富瑞公司向鑫大瀛公司提供了 HDMI 许可复印件;鑫大瀛公司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加工侵权接头的模具被没收,无证据证实其继续从事生产行为, HDMI 公司从鑫大瀛公司网站上又购买到 2 件侵权产品,能证实鑫大瀛公司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 HDMI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鑫大瀛公司侵权情节严重,故对于 HDMI 公司对鑫大瀛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HDMI 公司主张鑫大瀛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本案存在刷单行为,鑫大瀛公司具体销售情况难以认定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其应循相应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 HDMI 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鑫大瀛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鑫大瀛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其主张 200 万元赔偿金额缺乏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如下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 25 万元:1.鑫大瀛公司系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源头性侵权;2.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的“HDMI”数据线数量以及销售记录;3.HDMI 公司授权涉案商标每年的许可费包括 5000 美金的固定年度许可费加上产品及特许权使用费 1.15 美元/件;4. 根据现有证据及鑫大瀛公司自认,本案存在刷单情形,是店铺开办者伪造销售数量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因此本案赔偿额适当考虑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HDMI 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鑫大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第3330794号、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和第102510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HDMI”标识产品的行为;二、鑫大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0元;三、驳回HDMI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INC.)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HDMI公司负担24800元;由鑫大瀛公司负担3000元,HDMI 公司预交的3000元,鑫大瀛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HDMI公司。
 
上诉人诉称
HDMI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支持HDMI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鑫大瀛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驳回销毁库存商品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鑫大瀛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被行政机关没收侵权磨具和库存商品,该行为已充分证明鑫大瀛公司确有库存商品。二、原审驳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三、原审未就鑫大瀛公司的刷单行为进行处理,且未认定鑫大瀛公司构成重复侵权,是错误的。四、一审判赔数额过低。
 
被上诉人辩称
鑫大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因本案最后一次公证取证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即被诉侵权销售行为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惩罚性赔偿解释》)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故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解释》。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HDMI 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鑫大瀛公司销售的数据线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根据 HDMI 公司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如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三、本案的维权合理开支应如何确定。
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规定的恶意。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 年 1 月 18 日,鑫大瀛公司因商标侵权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021 年 3 月 23 日,HDMI 公司仍然能从鑫大瀛公司 1688 网店上购得侵权商品。亦即鑫大瀛公司在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HDMI 公司据此主张鑫大瀛公司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具有事实依据;其在本案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关于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关于侵权获利。根据阿里巴巴调取的后台数据,侵权商品交易成功 21210 件,销售金额 162.9862 万元。根据鑫大瀛公司提交的行业利润年报,电子产品净利润率 1.52%、毛利润率 17.41%,HDMI 公司对前述利润率均不持异议,故本案的侵权获利在 2.48-28.38 万元之间。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25 万元,未偏离侵权获利的范围,且鑫大瀛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可作为本案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鑫大瀛公司辩称,1688网店的销售数据存在大量刷单,应在计算侵权获利时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电商卖家为在相关产品的销售量卖家排名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或者为了提高卖家信誉,或者为了在消费者浏览商品网页时给予商品销量庞大的错觉,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增加商品销量。刷单行为构成虚假交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又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亦即鑫大瀛公司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根据刷单博取好评、赚取流量,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却扣除刷单数据、降低侵权获利,岂不是因为违法行为双重获利?据此,本院在计算侵权获利对刷单数据不予扣除,鑫大瀛公司理应自行承担其虚假交易的违法后果,理应对其不诚信经营行为付出相应代价。HDMI 公司主张,本案应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基数。根据商品数量不同,分两种标准计算:1.每年 5000 美金的固定许可费另加每件 1.15 美金的特许权使用费;2.每年 10000 美金的固定许可费另加每件 0.15 美金的特许权使用费。就本案而言,如基于全部销售数量计算,则应参照前一种计算标准;如以法定赔偿计算或者剔除刷单量的销售数额,则应当参照后一种计算标准。对此,本院认为,因法律已明确规定,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故本案在侵权获利能够实际计算的前提下,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计算基数已无必要。其次,关于倍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HDMI 公司主张,应适用二倍赔偿。考虑到鑫大瀛公司已经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本院确定本案的倍数为一倍,即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为 25 万元(25万元×1),亦即鑫大瀛公司需向 HDMI 公司赔偿数额总计 50 万元(25 万元+25 万元)。
关于维权合理开支应如何确定。根据最高院相关意见的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1.鑫大瀛公司对于证物购置费833.6元、公证费242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律师费。根据最高院相关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HDMI 公司主张律师费 5 万元。对此虽未提交证据,但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律师费系其维权确需支出的款项,本院予以综合考虑。3.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根据最高院相关意见的规定,诉讼费用属于维权合理开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HDMI 公司主张,本案已认定鑫大瀛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还判令 HDMI 公司承担绝大部分数额的诉讼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本院判令鑫大瀛公司负担。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 22800元,考虑到鑫大瀛公司构成侵权,本院予以合理分担。
另,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前已论述,不再重复。关于本案的 HDMI公司在本案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一)停止侵害。1.HDMI 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鑫大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 10251085 号、第 10251088 号、第 3330796、第 33307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如前所述,鑫大瀛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对 HDMI 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停止侵害的内容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注 HDMI 标识商品的行为”,超出 HDMI 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本院予以纠正。2.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侵权商品存在并请求迅速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 2021 年 3 月 23 日,HDMI 公司仍能在鑫大瀛公司的 1688 网店上买到侵权商品,且公证书显示确有库存,故 HDMI 公司该项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可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因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赔偿损失为基本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判令消除影响,应具有必要性。本案判令消除影响确有必要。1. 任何的商标侵权行为、混淆行为,显然都会对企业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损伤,这其实是一个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是商标权利人商业信誉的载体,故商标侵权不仅造成商标权人财产损失,同时也必然会给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2.“消除影响”中 的“影响”不仅是对名誉、商誉的不良影响,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良影响。商标侵权除了会损害权利人的商标权利,也会侵害消费者权益,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消除因侵权人所造成的误认与混淆。HDMI 公司据此主张鑫大瀛公司应在其官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HDMI 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部分有误,本院查清侵权获利等事实后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 3330794 号、第 3330796 号、第 10251088 号、第10251085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三、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HDMI 许可管理公司赔偿 500000 元;
四、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HDMI 许可管理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10000 元;
五、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 www.xindaying.com、www.szdyxj.1688.com 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驳回 HDMI 许可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22800 元,由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8900 元、由 HDMI 许可管理公司负担 139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2800 元,由深圳鑫大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8900 元、由 HDMI许可管理公司负担 139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瑜瑜
 
审 判 员  张苏柳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银椿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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