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美家公司一审诉称,百川公司店铺内多款在售家具产品的价格标签与美克美家商品进行比价。此类价签上,上部为较小号字体显示的产品系列名称、 一张产品外观图、大号加粗字体显示的产品名称,以及更大号红色字体显示的产品价格;中部为黑色大号字体显示的 “美克美家”字样及美克美家品牌同类产品价格,下部为小号字体显示的产品型号、规格及说明。
美克美家遂起诉百川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合计索赔500万元(其中商标侵权主张20万)。
(百川公司比价举例)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百川公司大量采用与美克公司产品进行比价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销售,在具体比价中, 或者仅仅对比了价格;或者在突出显示价格对比的同时附着不明显的二维码,且缺乏必要的说明;或者仅仅泛泛指向对方同类产品进行比价。
上述比价均未就双方商品的质量、尺寸、原材料、生产工艺、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披露,即使部分商品所标价格属实,亦不能完整反映对比商品的全部信息。其行为方式属于典型的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有选择的片面披露比价信息,容易使消费者被其低廉的价格所误导,误认为其相同商品价格优于美克公司,或误认为美克公司产品存在质劣价高的情况,对美克公司商誉产生负面评价,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百川公司在没有展示客观数据的基础上,宣称自己价格为“售价低于市场同类产品 50%以上”、“市场最高性价比”、“产品价格同行业最低”等,亦构成系列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
(商标侵权认定略)
附二审判决书
——转自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