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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IKEA”获认驰名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人被判全额赔偿300万元
2023-05-0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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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典型案例丨“IKEA”获认驰名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人被判全额赔偿300万元
知产宝 2023-05-06 07:30

      裁判要旨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宜家楼梯公司、名德宜家公司在公众号、“宜家整木公馆”等销售场所、生产车间等大量使用“宜家”“名德宜家”等标识,与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分别构成相同和近似,在公众号海报宣传中使用“IKEA”,与第175291号“IKEA”商标构成相同,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或其产品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造成误认,故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第5782277号商标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驰名商标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侵权行为人在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近似的“ENKEA”商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在微信公众号、企业名称、域名中大量使用侵犯涉案商标权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有效阻止了“ENKEA”商标的使用,并全额支持权利人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本案入选青岛中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案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372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纪晓昕人民陪审员  王少俊人民陪审员  尹岩青
法官助理 宋福顺
书记员 张瑞妤、许郑楠
当事人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授权代表人:约翰尼斯·雅各布·克里斯蒂安·比尔曼,该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江云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兆彬,经理。被告:临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兆彬,经理。被告:王兆彬。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负责人:王执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武,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临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第5782277号“宜家”、第175291号“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临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宜家”字样;三、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临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被告王兆彬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五、驳回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判决已生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六)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2民初2372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人民陪审员  王少俊
人民陪审员  尹岩青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城奥洛夫帕尔姆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江云菲,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武,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临沂名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第5782277号“宜家”、第175291号“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驳回原告英特宜家系统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六)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






















——转自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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