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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仿冒“雅诗兰黛”品牌,法院判赔265万元
2024-06-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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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前沿
附判决书|仿冒“雅诗兰黛”品牌,法院判赔265万元
知产前沿2024-06-2712:01 上 海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知名化妆品”雅诗兰黛”的仿冒案件,法院判决包括公
司和股东个人在内的四名被告共赔偿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下称“雅诗兰黛公司“)265万元。
 
本案被告在其推出的“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品牌化妆品上显著标注“雅诗兰黛
(英国)”、“ESTEE  LAUDER(UK)“等字样,并谎称其产品“是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 一款私人定制品牌”、“始创于1763年”、“一直是皇室御用,配方也一直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  的保密级别”等。他们还通过以“ESTEE  LAUDER“为字号在境外注册影子公司,伪造国际化的背  景和渊源。上述行为,造成大量消费者上当受骗。雅诗兰黛公司通过长春、郑州等地的工商机关  对该产品的线下销售店铺进行了查处,但各被告并未收敛,反而通过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电商
平台继续在线上大量销售该仿冒商品。因此雅诗兰黛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
 
1.在侵权商品系通过案外人销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系。
 
 
2.通过设立空壳公可头施侵权行为的,股乐个人应担共可侵权贡仕。
 
被告在国外注册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其后,以该公司作为“监 制”或“品牌授权方”,授权其在境内成立的多家关联公司销售该仿冒产品。通过这一系列操作,被 告将其产品包装为“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在被行政查处和起诉
后,被告将其多家公司先后注销,成立新公司改头换面继续经销该仿冒产品。
 
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通过在境内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并在境外设 立公司的形式,利用各公司分工合作,共同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主观上具有共
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相互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并判决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在适用酌定赔偿时亦可考虑“惩罚性因素”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尽管法院认为本案难以查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但 法院仍然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65万元(含合理费用)。
 
此次判决有效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潜在仿冒者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为保护知识产 权、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有
助于未来法院在处理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时有更明确的判定标准和依据。
 
 
 
附判决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1民初16371号
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阿让库尔市科曼德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凡妮莎·科斯坦蒂尼,该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
国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甲-10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司经理。
被告:吕阳,男,住中华民共和国—,身份号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1
 
被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斌,男,出生,汉族,住中华人 民共和国  ——  ,公民 身份号码——
        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与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木公 司)、吕阳、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莹公司)、  武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杨宁,被告一木公司、吕阳的共同委托 诉讼代理人王开新、方诚,被告碧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 瑛、邓敏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四被告立即 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
止使用“雅诗兰黛”“雅诗兰黛(英国)”“雅诗兰黛(UK)”“Estee
Lauder”“ESTEE         LAUDER(UK)” 等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 
 
2
 
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GROUP        LTD.” 企   业名称;立即停止关于“被告产品起源于英国”“来自于雅诗兰黛  集团”“建立于1763年”“皇室御用”“配方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  最高的保密级别”等虚假宣传;二、判令四被告在《法制日报》  上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三、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800万元,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30万元;
四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全球知名的优质护肤品、化妆品、香水 和护发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企业,创立于1946年。公司业务遍及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涵盖广泛的女士化妆、香水和护肤品 以及男士香水和护肤品。原告在中国于第3类注册了多件“雅诗
兰黛”“ESTEE     LAUDER”系列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63363、
276828 、7298419 、14457436 、36363827 、36492588A 、36492589A
等,核准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香水、护肤霜、口红、洗发液、
洗面奶、润肤膏、护发素、香皂、浴液”等。
上述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晓。  使用原告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一万多家线下销售网点、  专柜及主要线上电商平台进行持续销售,销售范围广、渠道多样、 销售额巨大;原告常年通过各类媒体对其商标和产品进行广告宣 传,包括使用域名esteelauder.com 、esteelauder.com.cn    建立网站,
为消费者提供品牌和产品的权威信息。原告商标多次被司法机关 
 
3

 
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及 相关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雅诗兰黛”“雅诗兰黛(英国)”、“雅 诗兰黛 (UK)”“Estee          Lauder”“ESTEE           LAUDER(UK)” 等 与 原告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严重的 市场混淆。为进一步误导、欺骗消费者,四被告通过一系列方式 对原告及其品牌、商品进行全方位的模仿和攀附,包括:在境外 注册空壳公司“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LTD.],用于在中国 境内的商品经营和广告宣传,以伪造国际化的背景和渊源;进行 大量虚假宣传,如谎称其产品起源于英国、来自于雅诗兰黛集团、 建立于1763年、皇室御用、配方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的保密
级别等。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规模大、范围广、情节严重。他们的侵权 商品通过遍布全国的广泛的线上和线下网络进行销售,并通过各 种网站和社交媒体进行大量广告宣传,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和 恶劣影响。同时,四被告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他们明知原告商 标及其权利归属,仍使用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生产和销售 相同产品,并明目张胆地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活动;更有 甚者,其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出具保证书后,仍继续实
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共同辩称, 一、被告吕阳是被告一木公
 
4
 
司曾经的股东,且原告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吕阳实施了本案的侵
权行为,被告吕阳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1.被告吕阳曾经是被告一木公司的股东(曾经持股34%,认 缴出资34万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也不应当直接起诉股 东吕阳并让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吕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在法院认定被告一木公  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且在被告一木公司赔偿不够  的前提下,被告吕阳才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额34万元范围内对被  告一木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 纷,并非既定债权纠纷,原告也并非是被告一木公司的既定债权  人;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吕阳实施了侵害原告商  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法院还未认定侵权责任的前提下, 原告不应当直接起诉被告一木公司曾经的股东吕阳并对吕阳名下  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要求被告吕阳与被告一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滥用诉权;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违反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注销并进行了公告,并且 在注销之前并未有任何的债权债务,也未收到原告任何关于侵权 的函件,更没有任何司法诉讼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其依法合规
注销公司主体后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应当由无过错的股东承担。
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吕阳、武斌、王健伟三名股东,
 
5
 
分别持股53%、45%、2%。2021年01月09日,吉林省一木化 妆品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简易注 销,并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为2021年01月13日-2021年02 月02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于 2021  年2月23日正式注销;故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按照相关 简易注销程序进行了公告之后才进行注销的,不存在违规违法注
销企业。
        2021年01月09日,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申请简易 注销时,公司的三名股东均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 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 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 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 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 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 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
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由此可知,吉林省一
 
6
 
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均确认在公司简易注销之前并不存在 任何债务或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诉讼、被予以行政 处罚等情形;因此,股东在注销该公司主体时并未形成任何未履 行的债务,也不存在任何逃避债务之嫌,也未收到过原告任何侵 权告知函,其依法合规注销公司主体,不应当对注销公司主体时
无过错的股东无限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3.被告吕阳作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 实施的行为代表该公司,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而不应  当由员工吕阳承担。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非  本案的被告。原告主张该公司将其涉案商标注册为公司字号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将该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追究该公司的  法律责任。但是原告并未将该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而是直接起 诉该公司高级职员吕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 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之规定,被告吕阳作 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公司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对该公司发生效力,也即雅诗兰黛(英国)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由公司员
工吕阳承担法律责任,吕阳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被告一木公司并未实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涉微信
 
7
 
公众号并非被告一木公司实际掌控,相关涉案文章是其合作方陈 天雪未经其审核同意擅自编撰发布,被告一木公司在知晓后通过 实名认证找回账号和密码及时删除了案涉相关文章、注销了该微
信公众号,积极阻止了影响的扩大。
        第38829175号 “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是被告一木公 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并将该商标许可授权给被告碧莹公 司生产 “Elizabeth  Maple  Leaf” 品牌的化妆品,主观上并没有过 错,也不构成侵害原告任何权益。其在微信公众号使用“Elizabeth Maple Leaf”商标,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被告一木公司对“伊 丽莎白枫叶 Elizabeth  Maple  Leaf” 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之后,实 际由其合作方陈天雪擅自编撰发布,所发布的内容系未经过被告 一木公司审核同意,被告一木公司并未在该公众号上发表过任何
文章,对该公众号所发表的文章内容均不知情。
        被告一木公司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时,通过实名认证找回 账号和密码后,就立即删除了该公众号的全部文章,并注销了该 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仅有2021年7月至10月 份的,时间较短,阅读量也很少,并且被告一木公司也及时采取 了合理的措施,避免了相关文章的进一步扩散、传播,没有对原
告造成影响。
        此外,原告并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吕阳直接实施了不正当 竞争行为,不应当将被告吕阳列为本案的被告。被告一木公司、
吕阳对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发表的相关文章内容均不知情,
 
8
 
均是销售合作方自己实施发布的内容,并非被告一木公司、吕阳 授权或者同意发布的,并且相关发布账号主体被告一木公司、吕 阳并不认识,发布相关内容并非被告一木公司、吕阳直接实施,
相应的侵权后果不应当由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承担。
       三 、原告提交被控侵权产品有些来自“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 限公司”委托生产,公证购买的店铺并非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实
际经营,且相关产品与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的图片并不相符。
        1. “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或“雅诗兰黛(英国)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理应由其自行承担法 律责任,而不应当让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承担。被控侵权产品上 载明是“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或“雅诗兰黛(英国)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并且相关产品备案人主体企业名 称也是“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而“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 限公司”或“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又不是本案 的被告;原告仅仅依据该公司的股东张永强曾经是被告一木公司 的监事,被控侵权产品上有“Elizabeth Maple Leaf”标识,就断 然认定“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或“雅诗兰黛(英国)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一木公司,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原告认为是“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 司”或“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了其相关权 益,应当向这两个公司主张相关权利,而不应当让被告一木公司、
吕阳来承担。
 
9
 
       2.原告取证的网络电商平台实际经营者大多数为个人经营的 店铺,无法确认网络电商平台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被告一 木公司或与被告一木公司有关。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电商平台 京东平台:艾芭拉白领之家化妆品专营店、梅强美妆专营店、天
祺化妆品专营店、忠友化妆品专营店、聚祥中美妆护肤专营店;
拼多多平台:伊丽莎白枫叶、健康塑形会所、熙橙美妆、林波美 容护肤专营店、美睿美妆店、森熙美妆、暮阳美妆店铺;淘宝平 台: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UK) 直营店、 奥雅底妆专柜正品、丽华优选美妆小铺、淘搁搁、团购杂物社store  等店铺实际经营者,也未证明这些店铺是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实 际经营,因此无法确认前述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 一木公司、吕阳,也不能仅仅依据外包装上的信息与被告一木公 司、吕阳有关就断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一木公司、吕阳生 产、销售,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应当由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来承
担。
        3.被告一木公司仅对线下门店经营者授权使用了“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线下门店仅作为品牌展示,被告一木公司无 法控制线下门店的经营者销售相关产品的来源,市场上也存在冒
用被告一木公司商标进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市场主体。
         原告提交的证据9在扣押清单中的“序号3:伊丽莎白枫叶 倾慕润色口红330#”“序号8:伊丽莎白枫叶樱花精粹亮肤精华液”“序号9:伊丽莎白枫叶樱花沁润净透洁面乳”“序号11:伊
 
10
 
丽莎白枫叶樱花沁润保湿乳”产品照片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的备案产品外包装不一致;扣 押清单中“序号5:智妍樱花精粹亮肤面膜(25mlX5)、 序号7: 樱花紫致润肤膏(20g)、序号10:紧致焕亮脸部精华液(100ml)、 序号14:晶透滋养眼霜”产品在备案平台无法查询,并且根据原
告提交的证据38也未载明前述产品备案信息。
        原告提交的证据35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广 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ESTEE     LAUDER(UK) Elizabeth  Maple  Leaf”  品 牌 的 Re-Nutriy   HOLDING  MAKEUP FLAWLESSLIQUID   FOUNDATION   SPF   10产品,并非是本案的 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委托生产,也从未授权“广州市帝斯精细化 工有限公司”生产任何产品,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并 未载明证据有《授权书》,“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也并 未披露具体是其接受谁的委托生产该产品。该《授权书》很明显 是其伪造,该授权书与被告碧莹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在落款处明显 不同,被告碧莹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中序号仅有序号1,并没有序 号2,而该授权书有序号2;并且被告碧莹公司的授权书落款是靠 右,而该授权书靠左边;落款处的“品牌持有方”,被告碧莹公司 的授权书没有中文字样且盖章向右上方倾斜,而该授权书不仅有 中文字样而且盖章向右下方倾斜,且模糊不清;很明显是“广州 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试图将侵权结果转移至本案的被告一
木公司、吕阳,对此一木公司、吕阳针对该行为,也将采取法律
 
11

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并未委托“广州市 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针对该侵权行为导致的法
律后果亦不应当由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37购买的“伊丽莎白枫叶胶原保湿霜”产品, 与化妆品备案平台显示的外包装不一致,备案的图片显示外包装 并未出现有金色封口贴,该金色封口贴很可能是下面的经销商擅 自 贴上去的,该款产品并非是一木公司、吕阳所为;并且该产品  是进口的产品,若与备案图片不一致海关也不会准许该产品进入 国内。被告一木公司、吕阳不可能也不会在已经被起诉后仍实施 侵权行为,很明显不符常理。事实上,可以看出该“伊丽莎白枫 叶胶原保湿霜”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涉案商标,被告一木公 司、吕阳已经整改,不具有持续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应当将该侵权行为直接施加于被告一木公司、吕阳。
        四 、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没有侵权的“恶意”,本案也不满足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原告亦未证明其实际损失,其要求一木 公司、吕阳连带赔偿其830万巨额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1、被告一木公司、吕阳不具有侵权的“恶意”,且及时停止 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及时整改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并不构 成惩罚性赔偿的要件。被告一木公司、吕阳从未接到原告书面的 停止侵权告知函,其不是原告曾经的员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不 是原告的代理商,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与原告进
 
12
  
行过磋商,在收到诉讼材料之前,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对被控侵 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权利并不知情,并且在收到诉讼材料时,及 时 停止了删除了相关文章、修改了外包装设计,不具有主观侵权 的“恶意”,并不构成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应该适
用惩罚性赔偿。
       2.原告提交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也与本 案没有任何关联,也不是原告的直接控股股东,不具有参考意义。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生产规模、销售 途径、市场占比、营销宣传、利润计算等均不是本案被告所能提 及或媲美的,其利润计算方式并不适用于本案,故广东丸美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数据不应当适用于本案。
       3.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少。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告一木公司 在本案中仅是将 “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授权给被告碧莹公 司生产该品牌的化妆品,该行为也并不侵犯原告任何权利,且委 托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少,销量也不好,在原告多次取证的多 家网络电商平台的店铺显示销量一直显示为0;在线下门店仅仅 是作为品牌展示,并未进行大量的销售,这一点可以从郑州、长
春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产品数量可以印证。
       4.原告在本案中主张830万的巨额经济赔偿明显过高。原告 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的获益, 其主张要求本案的被告一木公司、吕阳与其他被告连带赔偿其
830万元巨款,明显过高,既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也缺乏相
 
13

 
关法律依据。此外,原告针对网络店铺多次反复的做公证,且公 证内容均大同小异,并不合理。原告并未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仅仅提交律师费发票,并且根据原告起诉的“波碧布朗”商标侵
权案可知,此该费用并非仅是本案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被告吕阳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也未有证据 证明被告吕阳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一木公司将“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授权给被告碧莹公司生产该品牌的化妆品,其主观上
并没有侵权的故意。
        被告碧莹公司辩称, 一、碧莹公司仅接受被告一木公司和案 外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雅诗兰黛英国公 司)委托,OEM 代工生产产品,进行相关标识,生产前已审查商 标证书等相关资质,未有商标侵权恶意,不构成侵权。碧莹公司
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侵权通知,更谈不上重复侵权。
        1.2021年,被告一木公司和雅诗兰黛英国公司找到被告碧莹 公司,要求被告碧莹公司代加工生产产品。其中,被告一木公司 向被告碧莹公司出示了国内注册的“Elizabeth Maple Leaf”商 标 和营业执照;雅诗兰黛英国公司称其有“伊丽 莎白枫叶”和 “Elizabeth Maple Leaf”两个商标,并向被告碧莹公司出示了其 在国外注册的“Elizabeth  Maple  Leaf”商标权证、国内第50344134 号伊丽莎白枫叶的商标注册证(2021.6.14日注册)、雅诗兰黛英 国公司的执照。被告碧莹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遂正常接受代加
工委托。
 
14
 
        2.包装上的“雅诗兰黛(英国)”“雅诗兰黛(UK)” 字样,
仅为雅诗兰黛英国公司的标识,并非是使用雅诗兰黛商标。
       3.被告碧莹公司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侵权通知,工商行政处罚 的对象、出具保证书等行为均非碧莹公司,被告碧莹公司不存在 恶意和重复侵权行为,原告也未举证证明碧莹公司进行了重复侵
权。
        二、碧莹公司仅为OEM 代工,未有宣传行为和其他行为,
原告所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碧莹公司无关。
        1.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上公证的网页均非被告碧莹公司的销 售网页,被告碧莹公司从未进行过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侵权行 为。2.原告起诉状所述在境外注册雅诗兰黛英国公司进行模仿,
也非被告碧莹公司所为。
        三、被告碧莹公司仅代加工生产了小部分产品,赚取微薄加
工费,原告要索赔畸高。
       1.目前国内大部分化妆品代工企业的状况为亏损。被告碧莹 公司规模小,原告的证据最早出现被告碧莹公司代工的情形发生 在2020年5月,最晚为2022年4月。期间其仅代加工生产了小 部分被诉侵权产品,且系灌装生产。被告碧莹公司的盈利极其小, 扣除各种成本后没有利润。2.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但销量几乎
都为0,并且大部分并非被告碧莹公司生产。
        四 、被告碧莹公司除代加工外无其他行为,未有证据显示被
告碧莹公司与其他被告有共同侵权合意,被告碧莹公司亦未获取
 
15
 
除代加工费外的其他费用或收入,无其他获利,被告碧莹公司也 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侵权告知函件,原告系恶意夸大被告碧莹公司 的行为,其请求被告碧莹公司为他人行为负责、与其他被告承担
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 、被告碧莹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 “雅诗兰黛”是对“雅诗兰黛(英国)国际公司”的简称,并未突出或单独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六 、被告碧莹公司并未使用雅诗兰黛英国公司企业名称,未
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武斌无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 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 佐证。被告武斌未到庭参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 弃自身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陈述和
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权利状况
       (一)原告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原告系第163363号  ESeLad                     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 类别为第3类的香水、科隆香水、护肤霜、口红、指甲油、胭脂、
香粉、爽身粉、除臭剂、止汗剂、香波等,注册日期为1982年10月15日,有效期至2032年10月14日。
         原告系7298419号“
”商标的注册人, 核 定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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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为第3类的香水、梳妆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 肥皂、洗发剂、护发素、洗面奶、洗澡用化妆品、牙膏、芳香袋 (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防晒剂、润肤乳液、润肤膏等,注册
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原告系第276828号“雅詩菌黛”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 品类别为第3类的香水、润肤膏、爽身粉、口红、防晒霜、以及 属于本类的化妆品等,注册日期为1987年1月30日,有效期至2027年1月29日。
        原告系第14457436号“ES准诗兰R” 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 商品类别为第3类的成套化妆品(截止),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20日。
        原告系第36363827号“ ESTEE LAUDER”商标的注册人,核定 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的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注册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30年9月27日。
         原告系第36492588A 号“雅诗兰黛”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 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的肥皂、香皂、美容皂、洗发液、护发素、 洗面奶、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香水、护肤用化妆剂、成套化 妆品、洗澡用化妆品、染发剂、润发油、化妆用润发脂等,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原告系第36492588A 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的肥皂、香皂、美容皂、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香水、护肤用化妆剂、成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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妆品、洗澡用化妆品、染发剂、润发油、化妆用润发脂等,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人民 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以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作出的裁定书,上述证据显示第163363号 “be   ”  商标、 第1026117号“ESTEE LAUDER” 注册商标于2017至2021年间被 认定原告为驰名商标;第276828号“雅詩蘭黛”注册商标于2016 年至2019年间被认定为在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裁判文书 网打印件,显示全国多个法院作出涉“雅诗兰黛”“ESTEE  LAUDER” 商标的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判决书。3.公证书,显 示天猫、京东、丝芙兰网站上的雅诗兰黛官方店铺、雅诗兰黛官 方微博账户及雅诗兰黛官方网站 (www.esteelauder.com)  在宣传 内容以及在售的化妆品上均有使用“雅诗兰黛”“
”等 标识。4.公证书打印件,显示雅诗兰黛品牌多次列居“财富500 强”“世界品牌500强”。5.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作出的检索 报告复印件,显示使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报纸资源全 文数据库(方正阿帕比)》《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 龙源 期刊网》检索工具检索1980年至2010年间“ESTEE   LAUDER/ 雅诗兰黛”在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共检索1231篇文章;使 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清华同方知网)》检索工具检索2010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9日“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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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兰黛”或 “Estee   Lauder” 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 共检索454篇文章。6.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运营的梅花网中关 于 “ESTEE    LAUDER/雅诗兰黛”的品牌广告监测数据,广告时 间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至  2022年7月27日,广告上有宣传化妆品等商品,有使用“雅诗 兰黛”“ESTEE LAUDER” 等标识。7.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 显示各媒体、网站中关于 “ESTEE    LAUDER/雅诗兰黛”品牌或商品获得的奖项及销量情况。
        (二)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
       1.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雅诗兰黛”作为其企业名称“雅诗 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将该公司名称使用在产品、 官网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2.被告在宣传过程中使用“被告产品起源于英国”“来自于雅 诗兰黛集团”“建立于1763年”“皇室御用”“配方是雅诗兰黛国 际集团最高的保密级别”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法律依据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二、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表现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或处罚决定中体现侵权行为
      1.2021年9月13日,郑州 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市 惠济区一木化妆品(段福新)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14款化妆品。原告提交拍摄时间显示为2021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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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照片,显示专柜的宣传图片,销售的化妆品上有上下 排 列
 ”及 “Elizabeth Maple Leaf”标 识 、“”    标识、
“   
 ”标识以及“雅诗兰黛(英国)”标识等。
        同日,被告吕阳在《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载明:  我专柜/公司未经雅诗兰黛有限公司授权,在营业照片、柜台上以 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 “ESTEE    LAUDER/雅诗兰黛”注册商标, 并使用了带有 “ESTEE    LAUDER/雅诗兰黛”商标及雅诗兰黛形 象代言人图片的广告、宣传册等,侵犯了雅诗兰黛有限公司的注 册商标专用权……承诺并切实履行下列条款:立即去除营业照片、 化妆品销售柜台上、产品上所有“ESTEE     LAUDER/雅诗兰黛”
文字及宣传画、灯箱广告、图片等;销毁所有侵权/假冒产品等。
        2021年11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郑惠  市监处罚[2021]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郑州市惠济区一  木化妆品(段福新)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三全路与  长兴路交叉口裕华广场内一层A-2 号商铺设立“Elizabeth Maple  Leaf”专柜销售化妆品,其销售的“Elizabeth Maple Leaf”牌系列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均标注有“ESTEE      LAUDER(UK)” “品牌方: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  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37”等文字信息。上述涉案  “Elizabeth Maple Leaf”牌化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
品。郑州市惠济区一木化妆品(段福新)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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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原告主张上述扣押商品均为被诉侵权商品;被告吕阳、武斌 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结合上述证据 可以证明被告吕阳、武斌、 一木公司、碧莹公司共同生产、销售
了上述被扣押商品。
        经质证,被告一木公司、吕阳、碧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被告一木公司、吕阳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无 法证明被查处的产品来源于被告一木公司及吕阳。经询问,被告 吕阳为何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时,被告吕阳称其作为吉林省一木  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被告一木公司的委派向被处罚 人送货(即被扣押产品),当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该承诺书。 被告吕阳确认郑州市惠济区一木化妆品的产品来源于被告一木公
司。
        经质证,被告碧莹公司确认上述扣押清单中的部分产品为其 生产,包括樱花清润柔肤粉水、樱花精粹亮肤精华液、樱花沁润 净透洁面乳(单品)、樱花沁润柔肤水,其他的产品上并未标注被
告碧莹公司信息,并非被告碧莹公司生产。
       2.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立案审批表》载明,经现场初 步核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经营者名称为张秀云, 住所为经济开发区万豪世纪广场购物中心2层220B 号)存在销 售侵犯雅诗兰黛有限公司(加拿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
法行为,违法行为基本属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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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扣押的财物清单中列明四款 商品,未载明品牌名称。原告提交的拍摄时间为2021年12月27 日照片仅可看到外箱上有“尊享多肽修护眼部精华液”“ElizabethMaple Leaf”字样,无法看清其他商标标识及厂商信息。
       原告主张扣押清单中的商品均为被诉侵权商品,因照片中的 商品与原告提交的线上购买的商品外观一致,故推断扣押清单中的商品为被告一木公司、碧莹公司共同生产。经质证,被告一木公司、吕阳、碧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与各被告有关联。
3.2022年8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 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了带有“ESTEE  LAUDER”  注册商标的化妆品1000瓶,1123个带有 “ESTEE   LAUDER”  注册商标的纸盒。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交 了一份盖有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 印章,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的《授权书》,载明兹 有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雅诗 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为(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的持 有者。现授权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使用(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进行生产。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下
排 列“SELAUDEROX”及 “Elizabeth Maple Leaf”标识。
2022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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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带有“ESTEELAUDER”  商标的化妆品。
      经质证,被告吕阳、 一木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性无异议, 但对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三性有异议, 否认其有授权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被查处的商 品。被告碧莹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辩称该证据与碧莹公司无关。
      (二)原告对线上店铺的取证情况
       1.京东网站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46、10357号公证书显示,2022 年3月3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浏览京东网 站上的“艾芭拉白领之家化妆品专营店”“梅强美妆专营店”“天 祺化妆品专营店”“忠友化妆品专营店”“聚祥中美妆护肤专营店”, 店内具有销售“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品牌奢宠 系列的护肤品,在该系列商品链接下的商品图片中,洗面奶、面 膜等商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有“ESTEE LAUDER(UK)”标识;精华等商 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有“雅诗兰黛(英国)”标识;部分宣传图片 中有“雅诗兰黛(英国)”字样;前两个店铺内的产品宣传均有 “ESTEE     LAUDER(UK)”“雅诗兰黛(英国)”标识,使用的宣 传语中有“伊丽莎白枫叶品牌取源于英国皇室姓氏的完美结合。 是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的内
容;“梅强美妆专营店”内还有“由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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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国市场….…”等宣传内容。
       2022年5月11日该律所委托代理人在“艾芭拉白领之家化 妆 品 专 营 店 ” 内 下 单 购 买 了 六 款 商 品 , 形 成 运 单 号  JDK000775968104 的京东物流信息,因客服称其下单的面膜没货, 最终该代理人仅收到五款商品,实际支付1136元;在“天祺化妆
品专营店”内下单购买一款商品,形成运单号JDK000474077900
的京东物流信息,实际支付316元。
        当庭查看(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357号公证书的公证  封存实物,密封完好,内有两个快递包裹,其中运单号为  JDK000775968104   的包裹内有五款商品,包装盒上均有“Ese laude” 标 识 以 及 “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字样。其中洁面乳的外包装盒的显著位置有“Elizabeth     Maple   leaf”标识, 一侧有中文产品信息,载有“雅诗兰黛(英国)  集团有限公司(监制 ”“Produced      by       estee       lauder(UK)group   co.LTD”  字样,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  为被告碧莹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软管中间有“雅  诗兰黛(英国)”字样。其他的面霜、眼部精华、精华水、乳液商  品的外包装盒、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商品内的商品介绍说明书中  均有上下排列的“ESTEE AUDER(UK)”及 “Elizabeth Maple Leaf”标   识,前者字体大于后者,限用日期均为2024年8月1日。公证  书照片显示其中精华水的外包装盒一侧载有:“雅诗兰黛(英国)
集团有限公司品牌方”字样,委托方: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 
 
24
 
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
        运单号JDK000474077900   的快递包裹内有一支BB 霜,外包  装盒、内软管正面、产品介绍说明书显著位置有“Elizabeth   Maple   leaf”  标识,外包装盒一侧有中文产品信息,载有“雅诗兰黛(英  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Produced by estee lauder(UK)group  co.LTD”  字样,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  为被告碧莹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另有“Estelaude” 标 识 及 “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字样;软管中间有“雅诗兰黛(英国)”字样。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00号公证书显示,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主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显示:与上述乳液 英文名称一致的 “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紧颜滋养乳”生产企 业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 2020年12月18日注销,该备案中的产品平面图显示产品有中文 商品信息: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 告碧莹公司,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Produced   by  estee  lauder(UK)group  co.LTD”等,而公证封存实物内的同名 商品并无中文信息;与上述精华水英文名称 一 致的 “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紧肤滋润精华水”生产企业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 有限公司,备案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2020年12月18日注 销。该备案中的产品平面图显示产品有中文商品信息:委托方为
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雅诗兰
 
25
 
 
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Produced by estee lauder(UK) groupco.LTD” 等,而公证封存实物内的同名商品并无中文信息; 与上述面霜名称一致的 “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紧颜滋养霜” 生产企业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日期为2019年8 月13日,2020年12月18日注销,该备案中的产品平面图显示
产品有中文的厂商信息: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 监制, Produced    by    estee     lauder(UK)group    co.LTD等,而公证封存实 物内的同名商品并无上述中文信息;与土述眼部精华英文名称一 致 的 “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紧颜修护眼部精华液”生产企业
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
2020年12月18日注销。该备案中的产品平面图显示产品有中文 的厂商信息: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 被告碧莹公司,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Produced  by estee  lauder(UK)group  co.LTD等,而公证封存实物内的同名 商品并无中文信息;与上述 BB 霜英文名称 一 致的 “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莹润遮瑕BB”  生产企业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 公司,备案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2020年12月18日注销。 备案信息显示其该备案中的产品平面图显示产品有中文商品信 息: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 公司,“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Produced  by  estee
lauder  (UK)group  co.LTD”等,而公证封存实物内的同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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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中文信息。
       原告主张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内的商品均为本案被诉侵权商 品,被诉侵权标识为“Estelaude”“ESTEE LAUDER(UK)”“雅诗兰黛(英国)”。
        2.拼多多网站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47、10358号公证书显示,2022  年 3月 2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浏览拼多多网站上的“伊  丽莎白枫叶”“健康塑形会所”“熙橙美妆”“林波美容护肤专营店” “美睿美妆店”销售的Elizabeth Maple leaf品 牌 的CC 霜、口红、  粉底液、奢宠精华水产品链接下的商品图片中有“ESTEE LAUDER(UK)”
“雅诗兰黛英国”标识;宣传文字中有“雅诗兰黛(UK)Elizabeth
Maple  leaf”“雅诗兰黛(UK)    伊丽莎白枫叶系列”“雅诗兰黛伊  丽莎白枫叶全系列”“ ESTEE LAUDER(UK)” 字样;“伊丽莎白枫叶”店  内使用的宣传语中有“伊丽莎白枫叶品牌源于英国皇室姓氏的完  美结合。是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 ” “伊丽莎白枫叶是雅诗兰黛(英国)集团的子品牌2018年雅诗兰  黛(英国)集团正式向中国提供成熟的技术、原料及配方,并授
权在中国生产与销售”等内容。
2022年4月21日该律所委托代理人在“伊丽莎白枫叶”店 内下单购买了一款樱花水感气垫CC 霜,实际支付276元,形成 运单号为SF1414820522357  的顺丰快递物流信息;在“健康塑形
会所”内下单购买了一款气垫BB 霜,实际支付167元,形成运
 
27
 
  
单号为SF1363212979048   的顺丰快递物流信息;在“美睿美妆店” 内下单购买了一款樱花水感气垫CC 霜,实际支付311元,形成运单号73180814998651的中通快递物流信息。
当庭查看(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358号公证书的公证 封存实物,密封完好,内有三个包裹。运单号为SF1414820522357      的顺丰快递包裹内有一款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水  感莹润遮瑕气垫CC 霜,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限用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22日。  73180814998651的中通快递包裹内各有 一 款伊丽莎白枫叶   (Elizabeth   Maple   leaf)水感盈润遮瑕气垫CC 霜,备案人/生产企 业为被告碧莹公司,限用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5日。两款商  品外包装盒上均载明: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及商品说明书上均有“ESTEE LAUDER(UK)” 标识,商品说明书上均有“ Eselaude”标 识 及“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字样。运单号SF1363212979048   的快递包裹内有 一 款BB 霜,在外包装盒正面有上下排列的
“ESTEE LAUDER(UK)”及 “Elizabeth   Maple   Leaf” 标识,包装盒侧面
有“ stelaude”标识及“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字样,在密封贴、粉扑处均有“ESTEE LAUDER(UK)”标识。
整个商品包装未见中文信息,限用日期为2024年8月11日。
        原告主张上述公证封存实物内的商品均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为“Este audel”“ESTEE LAUDER(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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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淘宝、阿里巴巴网站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16号、3517号、10356、10406 公证书,(2023)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119号公证书显示,2022 年3月15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浏览淘宝网 站上的“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奥雅底妆专柜正品”“丽华优 选美妆小铺”“淘搁搁”店铺;2022年3月16日,北京市永新智 财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浏览“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奥雅底 妆专柜正品”“丽华优选美妆小铺”“淘搁搁”店铺;2022年12 月30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浏览淘宝网站中 “丽华优选美妆小铺”店铺。上述店铺销售的隔离乳、亮肤水、 粉底液、眼部精华液、眼霜,奢宠系列等众多商品链接下的商品 图 片 有 “  ”“雅诗兰黛(英国)”“ ESTEE LAUDER(UK)”标识;宣 传文字中有“  ” 及“Elizabeth    Maple    leaf”“雅诗兰黛(UK)
伊丽莎白枫叶”“雅诗兰黛樱花粉水”“      ” 等字样。
        (2022)京国立内民证字第1292号公证书显示上述“奥雅底 妆专柜正品”内销售的“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紧肤滋润精华 水….…”商品的详情中有展示一份授权证书,授权单位处有吉林 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印章。上述“淘搁搁”店内销售的伊丽 莎白枫叶系列商品的详情中有展示一份授权证书,授权单位处有
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印章。
        2022年4月21日、6月28日,该律所代理人分别下单购买
了上述部分店的多款商品。因销售方的原因,有多款商品未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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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代理人对下单中的多款商品进行退款。最终仅收到分别两次在 “丽华优选美妆小铺”店铺内下单支付的1679.75元及2525元商 品,并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收货及查看包裹内商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当庭查看(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356号公证书的封存 实物,内有四个快递包裹,运单号为9887290772616中国邮政快 递包裹内一盒眼霜及一盒精华胶囊,包装盒上均无中文信息,无 生产、限用日期,包装的显著位置有“Elizabeth Maple leaf”及  “ESTEE LAUDER(UK)”标 识 及 “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字样。运单号为73180713470563的中通包裹 内有十款化妆品,其中六款商品的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外包装盒、
内包装上均有“Elizabeth   Maple    leaf”“ESTEE LAUDER(UK)”或 “    ”
或 “    ”  及“Birelaude”标 识 及“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字样,六款商品的限用日期介于2023 年9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剩余四款商品(尊享多肽系 列的修护霜、洁面乳、修护乳、修护水)的包装上有中文信息, 载明品方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 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商品外包装 盒 上 有 “   ”标识,商品内包装上有“雅诗兰黛(英国)”字 样,商品说明书、防伪标签上有“ESTEE LAUDER(UK)”标识,说明书 及部分商品内包装上有“Eselaude”标 识 及“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字样,限用日期介于2024年3
 
30
 
月19日至3月25日。运单号为SF1414700348672 的包裹内有一 套盒化妆品,并无中文信息,套盒外盒、包装瓶、软管上均有 “ESTEE LAUDER(UK”“Elizabeth Maple leaf”“stelade”“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标识及字样,限用日 期为2024年11月15日。运单号为73182848687143的快递包裹 内有 一 支精华,并无中文信息,外包装盒,包装瓶均有 “ESTE LAUDER(UK)”“Elizabeth Maple leaf”“Eve Laude”及 “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标识及字样,限用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
       当庭查看(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406号公证书的封存 实物,运单为73185429942463的中通快递包裹内有八款化妆品, 其中有两款商品(伊丽莎白枫叶尊享多肽修护眼部精华液、伊丽
莎白枫叶紧致焕亮眼部精华液)的显著位置有“Elizabeth Maple
leaf”“        ” 或“ESTEE LAUDER(UK)”“       ” 或“雅诗兰黛(英国)”
“Euelaude”标识及“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字样,载明品方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 公司,限用日期分别为2024年3月14日、2025年3月2日。另 六款商品无中文信息,商品上均 有“ESTEE LAUDER(UK)”“Elizabeth Maple   leaf”“ Eueelaude”“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标识及字样,限用日期自2024年1月9日至2025年4月29日。
 
31
 
       运单为73185430238539的中通快递包裹内有六款商品,均无 中文信息,商品及包装盒上均有“ESTEE LAUDER(UK) ”“Elizabeth   Maple leaf”“   Eselaude”“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标识及字样,限用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2024年
10月19日。
       取证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的IP360 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对  应的电子数据显示浏览淘宝网上的“大脸豆美妆小铺只卖正品” “丽华优选美妆小铺”“玥儿美妆铺”“小夏严选好物”“莉莉美妆  团”“阿福美妆店”、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义乌市邮点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店内有销售“Elizabeth Maple leaf”(伊丽莎白枫叶)产  品,上述店铺在产品宣传时使用“雅诗兰黛国际集团的伊丽莎白
枫叶”“此产品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私人订制款”“
“ESTEE LAUDER(UK)”“雅诗兰黛(英国)”“雅诗兰黛(UK)”     等字样 或标识;展示的产品图片中有“ESTEE LAUDER(UK)”“   ” 标 识 。 其中“阿福美妆店”内的商品详情中展示了一份授权证书,载明 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授予zhongyong1972 在淘宝销售雅诗 兰 黛 ( 英 国 ) 集 团“Elizabeth Maple Leaf”产品的销售代理等内
容。
        4.原告主张其分别于2022年、2023年在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德州大学路分公司的线上、线下购买伊丽莎白枫(Elizabeth Maple    Leaf) 产品。为此,原告提交一份发票及销售小票,发票
金额为1519.5元,开票人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大学路分
 
32
 
公司,开票日期为2022年3月4日。小票日期为2022年3月3  日,金额为1519.50元,小票上有“大学路银座二楼雅诗兰黛(UK)     字样”,小票上列有八款产品。原告提交与小票上商品名称基本一 致的八款产品实物:其中一款CC 霜没有中文标识,产品包装上 有  “  ”“ESTEE LAUDER(UK)”“Elizabeth Maple leaf”“Bstelaude”“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标 识 或 字 样,限用日期为2025年2月12日。其他七款商品均有中文信息, 有六款显示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 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限 用日期最早至2023年12月24日,最晚至2024年3月25日;  有一款显示品牌方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
企业为被告碧莹公司,限用日期为2024年12月4日。上述七款
商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有“w”“            ESTEE LAUDER(UK)                   ”“雅
诗兰黛(英国)”“Eelaude?“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标识或字样。
        (2023)粤广广州第079167号、079168号公证书显示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向一案外人购买伊丽莎白枫(Elizabeth    Maple Leaf)产品,该案外人为其开具了开票人为银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德州大学路分公司的发票,金额为773.4元。该案外人 另有发布关于宣传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相关图片。购买 的五款化妆品均有中文信息,其中有一款显示品牌方为雅诗兰黛
(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
 
33
 
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限用日期为2025年4月2日, 其他四款商品显示品牌方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人/生产企业为被告碧莹公司,限用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上 述商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有 “Bw”        或 “ESTEE LAUDER(UK)” 及  “Etelade   ”“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标识或字样。
        原告主张上述商品实物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标识
为 “Eueelaude”“ESTEE LAUDER(UK”“        ”“     ”“Ao9”          “雅诗
兰黛(英国)”“雅诗兰黛”“雅诗兰黛(UK)”。
       (三)原告对网上宣传的取证情况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99号、3400号公证书、(2022) 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1051号、(2023)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118
号、00371号公证书显示:
        1.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伊丽莎白 Elizabeth  Maple  Leaf” 的账号主体为 被告 一 木公司,注册时间为2021年6月13日,2021年7月4日 起发布的宣传文字、宣传图片、产品图片中使用“伊丽莎白枫叶 品 牌 (Elizabeth    Maple    Leaf) 取源于英国皇室姓氏的完美结合, 是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2018年雅 诗兰黛研究中心向中国企业提供成熟的原料和配方……”“配方是 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的保密级别”“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这个
牌子真的低调到尘埃里,雅诗兰黛专柜里你找不到他,全世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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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英国国内发行,想买这个牌子只有来英国或者找代购,因为  在英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根本买不到”“说到雅诗兰黛集团,这个全  球美妆大牌……光是看他旗下的品牌就令人折服。除了雅诗兰黛,  还有旗下品牌倩碧、海蓝之谜、悦木之源、伊丽莎白枫叶 ….… ” “它是正正经经的专柜大牌雅诗兰黛旗下品牌伊丽莎白枫叶系列
的尊享多肽弹力精致眼霜”“来自雅诗兰黛集团旗下的品牌”“雅
诗兰黛(UK)  伊丽莎白枫叶”“雅诗兰黛(UK)”“E            ”
“ESTEE      LANDER(UK)”“翻需”标识。
       微信公众号“淘米团团购素材号”内有发布大量雅诗兰黛伊  丽莎白商品的售卖信息,众多商品图片显示商品上有“    ” “ESTEE LAUDER(UK)” 标识,宣传文字中有“ESTEE LAUDER(UK)”“雅诗兰  黛(英国)”字样;发布了多份伊丽莎白枫叶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  证,显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  业为被告碧莹公司;发布了第38829175号商标注册商电子版,显  示“Elizabeth Maple Leaf”商标的注册人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  限公司;发布授权证书,载明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授予(空  白)在网络渠道销售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Elizabeth Maple  Leaf”  产品的销售代理,授权期限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9 月6日;发布授权证书,载明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授予“淘  米团”在网络上销售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Elizabeth Maple  Leaf”  产品的销售代理,授权期限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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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长春市优品惠文传媒”,2020年1月10日开始 宣传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系列商品,在宣传中使用“伊丽莎白取源于英国皇室姓氏完美结合”等字样。
       2.网站
        2022    年    3   月     11    日   登   录    网    站  estee-lauder-uk-elizabeth-maple-leaf.com     网站的版权所有人为广州  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该网站展示的商品上有“    ” “ESTEE LAUDER(UK)” 标识,宣传文字中有 “ESTEE LAUDER(UK)”“雅诗兰黛(英国)”“雅诗兰黛”“雅诗兰黛的王牌产品小棕瓶”等字样。
另知乎、百度、bilibili等网站上有案外人发布的与“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相关的内容。
         3.小红书号
        小红书账号“雅诗兰黛英国伊丽莎白枫叶”(小红书号为  ctx15332974442) 自2020年3月23日起发布的内容中有使用  “ESTEE LAUDER(UK)”“     ”“Estee          Lauder” “雅诗兰黛(英国)” “雅诗兰黛(UK)”    “雅诗兰黛”等标识;其发布的视频中所示的  检测报告显示 一 份2019年8月8日的检测报告,样品名称为  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紧颜滋养乳,申请企业为吉林省一木化  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被告碧莹公司;其发布的一份授  权证书图片显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一木化  妆品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协议声明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为
“ElizabethMaple     Leaf” 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从事宣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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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发布 的宣传文字中有“配方也一直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级的保密 级别”“雅诗兰黛小棕瓶精华”“这个品牌是雅诗兰黛美国总部授予它的子公司雅诗兰黛(英国)总部的”。
       小红书账号“雅诗兰黛 (UK)    伊丽莎白枫叶”(小红书号 469304587)的首页有“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是雅诗兰黛英国集 团品牌。雅诗兰黛(英国)集团于2018年正式授权于吉林省久木 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我公司为中国总代理”。其发布的内容有多次出现“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告取证了多个小红书账号,其发布的内容中有“雅诗兰黛 集团”“伊丽莎白枫叶是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等。
        4.微博号
微博号“白雪公主0303”的基本信息显示为雅诗兰黛伊丽莎 白枫叶系列供应商,发布的宣传图片的产品上有“    ”“Estee Lauder”“   ESTEE LAUDER(UK)”“雅诗兰黛(英国)”标识。其于 2020  年4月9日发布“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系列线上线下同步”的 博文中附有的多张带有小红书账号水印的图片,其中所附的一张 营业执照图片,名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世纪广场一木化妆 品专柜”,类型个人经营的个体户,经营者为“吕阳”,经营地址 为“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万豪世纪广场2层220B 号”,注册日期为
2019年12月16日,该图片上有小红书号“雅诗兰黛英国伊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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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枫叶”(账号小红书号为ctx15332974442)  及微博号“白雪公主 0303”的水印。该地址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决定书》中的当事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的住 所地一致。原告以此推断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的实际经 营者为吕阳。微博号“白雪公主0303”直至2021年11月仍持续
发布雅诗兰黛伊丽莎白枫叶相关化妆品。
        经查,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世纪广场一木化妆品专柜的注销 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被告吕阳自认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 世纪广场一木化妆品专柜系其曾经开设代理销售其他化妆品的专 柜。被告吕阳确认被告一木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 是品牌授权关系,被告一木公司曾将第38829175号 “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授权给其使用。
另原告取证了微博“伊丽莎白枫叶”“伊丽莎白枫叶系列”均  有 发 布 带 有 “ 圈 ”“Estee   Lauder”“雅诗兰黛(英国集团)”等   标识;并有使用“伊丽莎白枫叶取源于英国皇室姓氏的完美结合”
等宣传文字。
       (四)其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显 示2020年至2021年间,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了多款 “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 的化妆品,实际生产企业 为被告碧莹公司,其产品包装明平面图显示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
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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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其中包括2020年间备案的伊丽莎白枫 叶Elizabeth  Maple  Leaf奢宠系列产品,其产品名称及外包装与前 述备案人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Elizabeth Maple Leaf奢 宠系列产品基本相同。2020年12月25日备案的“伊丽莎白枫叶 晶透滋养护肤套盒”与10356号公证书中封存实物中的化妆品套
盒(全英文)外观 一 致。
       三、被告的举证情况
        1.公众号“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MapleLeaf”    的网页截图, 显示该账号已经自主注销,停止使用,但未显示注销时间。微博 “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Lame   伊丽莎白蓝魅”的微博主页截打 印件,未显示该微博名称的账号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显 示第65702944号“伊丽莎白蓝魅”的注册人为雅诗兰黛(美国)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郑州市惠济区一木化妆品店为段福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 户,注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注销时间为2021年9月16 日。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为张秀云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
户,注册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2021年12月28日注销。
        3 . 境外注册的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为 ESTEE            LAUDER(UK)GROUPLTD.,成立时间为2023年2月 20日,公司编号为14677204,高级职员为ZHAO    Mingzhu。公 司 地 址 为 Flat   32   AdvenTures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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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碧莹公司向本院提交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英文名称为“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公司编号1175803,地址为flat 32 Adventures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的公司档案打印件、授权书 复印件、第3882945号 “Elizabeth Maple Leaf” 商标注册证复印 件、被告一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审查义 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12月1日的《授权书》,载明兹 有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LTD.( 雅 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为伊丽莎白Elizabeth Maple Leaf商标 的持有者,现授权被告碧莹公司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全品类的化 妆品,研发以及销售具体内容如下;1商标使用期限2020年12 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许可方式为在使用范围内普通许可 使用等。该授权书尾部的品牌方处盖有含有 “ESTEE LAUDER  (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名称的印章。同日出具 的另一份《授权书》,落款为被告一木公司,载明被告一木公司为 Elizabeth Maple Leaf商标的持有者,现授权被告碧莹公司使用该 商标进行生产全品类的化妆品,研发以及销售具体内容如下:1. 商标使用期限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许可方式 为在使用范围内普通许可使用等。两份授权书的行文风格基本相
同。
       四 、其他
       1.被告碧莹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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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为5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
       被告一木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为1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21年6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化 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等,2023年11月7日前股 东之一为吕阳,认缴出资比例为34%,另一股东为李菊花,认缴出资比例为66%。
       吉林省一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 2021年11月26日注销。股东为吕阳,认缴出资比例为65%,股
东为李菊花,认缴出资比例为35%。
       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2021 年2月23日注销,股东之十为吕阳,认缴出资占比53%,另 一
股东武斌认缴出资占比45%。
       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2022年9月23日已注销,股东为李迎新、张永强。
(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00号公证书显示北京市永新智 财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公 证 员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下 登 陆 https://www.gov.uk/get-information-about-a-company       网 站 查 询 到“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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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编号11758803,成立时期2019年1月9日,其办公 地 址 为 flat  32  Adventures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UK E14.2DN,  其 股 东 为YANG   LYU 、BIN   WU。被告吕阳确认该公
司为其与被告武斌在英国注册的公司。
       2.第50344134号“伊丽莎白枫叶”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雅诗 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ESTEE    LAUDER (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该司地址为flat 32 Adventures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UNITED  KINGDOM    E14.2DN。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的化妆品等 商品上。第38829175号注册商标 “Elizabeth  Maple  Leaf” 的申请 人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13日吉林省一木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2021年10月13日被告一木公司
再次转让该商标。
        3.原告提交(2022)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1093号公证书,载
明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查看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至2021年的年报,显示其日化行业的毛利率分别为68.16% 、66.20% 、64.14%。
        4.原告主张对各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 方法为能够查明的非法获利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查明非法 获利部分适用法定赔偿,以上两种方式所计得数额之和再加上因 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为最终各被告的赔偿金额。能够查明的非
法获利部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原告通过对京东、淘宝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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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的部分案外人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带有被诉侵权商品的网页 显示的评价数进行统计并分别与各链接商品的销售单价进行乘积 后相加,得出销售额约为220万元;利润率的计算方法为采用同 行业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发布的年 报中载明的日化行业的平均毛利率,计得为66.16%;倍数为5倍。 计算公示为(220万元×66.16%)×(1+5)=873万元。上述金
额已经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故不再计算法定赔偿部分。
       原告主张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9600元,国家 图书馆检索费10089元,法律服务费25万元,样品费7836.25元。 为此提交了涉案公证书对应的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109600元;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金额为10089元的检索费发票;金额共计25
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设立于加拿大,其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 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 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 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申请商标注册并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没 有对适用法律进行协商,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
  
43
 
 
标专用权;二是各被告是否构成了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若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
任,包括判赔金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各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 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
护。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各被告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品的行为。原告提交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材料虽然无 原件,但各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其 中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 明的事实有明确载明其查处的商品的户商信息、且商品包装上有  “ESTEE        LAUDER(UK)”标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吕阳 对有其签名《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长 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材料中载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 品店存在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行为基 本属实的事实。该事实能与被告吕阳关于确认被告一木公司有授 权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销售 “Elizabeth   Maple   Leaf” 品 牌的商品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对前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 定的事实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 相关材料中,该局并未对被处罚人广州市帝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故上述证据缺乏与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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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涉案中京东、拼多多、淘宝等多个平台 上的众多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情形以及微信公众号、小红书 账号等网络平台宣传被诉侵权商品的情形经过公证书或电子保 全,保全过程完整,各环节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
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保全的事实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第一,被告吕阳曾签订《承诺书》, 承认其有参与销售带有“ESTEE   LANDER/雅诗兰黛”的“Elizabeth  Maple Leaf”系列化妆品,并自认郑州市惠济区一木化妆品销售 的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被告一木公司;辩称其为吉林省一木化妆 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曾接受被告一木公司的委派向郑州市惠 济区一木化妆品送货。该商品的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 为被告碧莹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霆贝化妆品店与被告吕阳、 一
木公司存在关联。
        第二,被告一木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伊丽莎白ElizabethMaple         Leaf”, 该 公 证 号 中 有 宣 传 “ 雅 诗 兰 黛 (UK)”“ESTEE LAUDER(UK)”“ESTEE         LANDER”“           ”等标识,并宣传强调伊丽莎白枫叶品牌与“雅诗兰黛”之间的关联。
        第三,原告向多个案外人购买了多款“伊丽莎白枫叶Elizabeth
Maple   Leaf” 的化妆品:其中一类为英文包装,并无中文信息,
但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有“Elizabeth Maple Leaf”“ESTEE LAUDER(UK)”
“ EBtelaudel”“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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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4.2DN”   等标识或文字。 一类为包装中有中文及英文文字,有  “Elizabeth    Maple    Leaf”“ ESTEE LAUDER(UK)        需  ”“围   晶”或 “ Eselaude”“flat   32    Adven   Court    12    Newport   Avenue    London  E14.2DN”   等标识或文字,厂商信息有以下几种: 一是监制方雅 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 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二是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 为被告碧莹公司;三是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被告碧莹公司;四是品牌方为雅诗兰黛
(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被委 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五是品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
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被告碧莹公司。
      第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平台显示“伊丽莎白枫叶 Elizabeth Maple Leaf”系列化妆品的备
案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是备案人为广州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
实际生产企业为被告碧莹公司,产品包装上显示的品牌方为雅诗 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商品与备案人为广州 市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品名称相同,备案人为吉林省一木化 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产品包装上显示的品
牌方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木化
妆品有限公司的股东系被告吕阳、武斌;吉林省一木生物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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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被告一木公司的股东包括吕阳;“伊丽莎白枫叶”的商标 人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Elizabeth  Maple  leat” 的申请人为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一木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的曾受让该商标,目前该商标的所有人为被告一木公司。
        第六,根据现有证据,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与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股东不相同, 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 根据化妆品通常的保质时限,原告提交的商品实物中载明品牌方 或监制方为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的生产日期均 在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商品的委托方、被 委托方、生产商与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品牌 方或监制方的存在重合;且两公司的名称组成极为相近,不排除 误印的可能。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排除印有雅诗兰黛(英国)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为品牌方或监制方的商品与雅诗兰黛(英国)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武斌的关联性。
        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显示被告吕阳曾在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查处过程中承认其销售了带有“ESTEE    LANDER/雅诗 兰黛”的 “Elizabeth   Maple   Leaf” 系列化妆品,该商品的品牌方  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广州市久木化 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为被告碧莹公司。根据被告吕阳的自认, 可以证明被告一木公司有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告一木公司与吉
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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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行为;被告吕阳作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的股东,又销售该系列商品,故其对广州久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委 托被告碧莹公司生产带有 “ESTEE     LANDER/雅 诗 兰 黛 ” 的  “Elizabeth  Maple  Leaf” 系列化妆品应当知晓;被告吕阳、武斌 同时为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木化妆品 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以被告吕阳为股东的多个公司字号均为“ 一 木”,且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雅诗兰黛(英国) 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木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久木化妆品 有限公司、被告碧莹公司以不同的组合形式,作为被诉侵权商品 的厂商信息出现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难谓巧合;结合被告 碧莹公司提交的授权书中明确载明授权其使用“伊丽莎白 Elizabeth   Maple   Leaf”“Elizabeth   Maple   Leaf” 的授权人分别为雅 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一木公司;被告一木公 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为“伊丽莎白Elizabeth Maple Leaf”,其 在 宣 传伊丽莎白枫叶或Elizabeth  Maple  Leaf系列商品时,大量使用到
“雅诗兰黛(英国)”“ESTEE LAUDER(UK)”“雅诗兰黛(UK)”“等标识,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武斌通过在境 内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并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形式,利用各公司分工合作,共同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
 
         被告生产商品包装上印有被告碧莹公司企业名称的被诉侵权 商品的事实有公证封存实物、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及被告碧
莹公司的自认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现有证据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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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商品上无被告碧莹公司的企业信息的商品为被告碧莹公司 生产,故对于原告主张该部分被诉侵权商品由被告碧莹公司生产
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碧莹公司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材料拟证明其受被告一木公 司及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的 委托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多数被诉侵权商品上显示被告碧莹公司 被委托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平台中显示被诉侵权商品的备案中被告碧莹公司多作为实际生产 企业,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碧莹公司与其他被告存在销售 被诉侵权商品的共同故意或存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行为的情况 下,本院认定被告碧莹公司在部分商品与被告一木公司、吕阳、
武斌存在共同生产行为。
       原告对众多案外人开设的线上店铺、线下店铺销售的商品及 案外人运营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外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标识为被告共同为之,
故对于案外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标识,本院在本案不予处理。本院根据原告所购买的商品实物上的标识,被告一木公司的微信 公众号中发布的内容,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国产普通 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中显示的包装图样中的标识,并结合原告的主张认定本案的被诉侵权标识为“seLaude”“ESTEE LAUDER(UK)”
“  需        圆”“   ” “雅诗兰黛(英国)”“雅诗兰黛”“雅诗兰黛(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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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诉侵权商品为化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 别相同或类似。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Estelaude”“ESTE LAUDER(Uk)”“           “ ” 的 字 母 组 合 与 原 告 第 163363号 “” 、第36363827号 “ESTEE LAUDER”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组合相同,
仅在字体上有所区别,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与原告第7298419 号 
”、第14457436号 、第36492589A 号   注册商标的字母部分的组合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 标识。被诉侵权标识“雅诗兰黛(英国)”“雅诗兰黛(UK)”    “雅 诗兰黛”的显著部分为汉字“雅诗兰黛”,该文字与第276828号 “雅詩蘭黛”、第36492588A 号“雅诗兰黛”注册商标的文字组成 相同,仅存在汉字繁体、简体的区别或字体存在细微差别,整体 上构成近似标识;与原告第7298419号“雅诗兰A” 、 第14457436  、第36492589A号 注册商标的显著 部分即中文部分的文字组合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原告的 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各被告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应当知 晓。而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武斌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的生 产、销售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被告碧莹公司未对 其受托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尽到审查义务,生产带有与原告注册 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 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在其各自侵犯行为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武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包
括生产、销售或宣传)被诉侵权标识或以被诉侵权标识为显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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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标识。被告碧莹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被诉侵权商品。
      二 、各被告是否构成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足 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予
以认定。
      如前所述,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一木公司、 碧莹公司、吕阳、武斌从事化妆品行业,对原告注册商标应当知  晓。而被告吕阳、武斌仍然设立“ESTEE        LAUDER(UK)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中文名称为“雅诗兰黛(英国)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包括  中文和英文)的字号使用;与被告一木公司、碧莹公司共同生产  被诉侵权商品,并将上述境外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品牌授 权方”“监制方”,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使用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  中文及英文企业名称,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武斌对上述行为主
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相互协作;被告碧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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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其受托生产的商品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 与其他被告共同生产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上使用带有原告注册 商标的企业名称,综上,各被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原 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各被告应当停止在化妆品上使用  “ESTEE     LAUDER(UK)INTERNATIONAL     GROUP      LTD.” 及
“雅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 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 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第十 八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原告的长期、持续经营,“雅诗
兰黛”“ESTEE    LANDER” 等相关标识已经和原告形成了稳定、
唯一的对应关系。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论是雅诗兰黛(英国)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或是被告一木公司等,其所注册的商标为“伊
丽莎白枫叶”或 “Elizabeth   Maple    Leaf”。然而被告一木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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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微信公众号“伊丽莎白 Elizabeth Maple Leaf”中发布了“它是  正正经经的专柜大牌雅诗兰黛旗下品牌伊丽莎白枫叶系列的尊享   多肽弹力眼霜”“来自雅诗兰黛集团旗下的品牌”“2018年雅诗兰  黛研究中心向中国企业提供成熟的原料和配方”等内容,并在宣  传中大量使用“雅诗兰黛(UK)  伊丽莎白枫叶”“ESTEE   LANDER      (UK)”    等标识。被告一木公司既未举证其所宣传的内容有真实  的事实依据,且上述宣传内容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伊丽莎白 枫叶”
为原告雅诗兰黛品牌的商品或者与原告雅诗兰黛品牌存在关联。
被告一木公司通过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并攀附了原告商誉和注册商标知名度。故被告一木公司的上述行 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他 被告与被告一木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故本院仅对于 原告诉请被告一木公司停止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来自于雅诗兰黛 集团”“配方是雅诗兰黛国际集团最高的保密级别”等虚假宣传行 为,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其他虚假宣传“起源于英国、建 立于1763年、皇室御用”其他内容,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
上述内容与原告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各被告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
因本院认为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已经能够填 平原告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 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商誉带来不利的影响,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刊登
致歉声明及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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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本院依法进行审 查。本案的被诉侵权商品实物均购自案外人开设的线上、线下店 铺,无直接证据显示各被告的生产、销售数量;原告采用案外人 的销售单价与评价数乘积作为被告的销售金额,其中案外人销售 数量、评价数量真实性存疑,且不同销售环节中的商品价格存在 差异,以终端的商品单价作为被告销售商品的单价,计算结果与 实际偏差较大。综上,根据原告的证据难以查明其主张惩罚性赔 偿的计算基数,故本院对原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 各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 标知名度较高;各被告均从事化妆品行业,在应当知晓原告商标 的情况下故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攀附原告的 商誉,侵权故意明显;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包括被告一木公 司、吕阳、武斌共同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被告碧莹公司受 托生产被诉侵权商品;被告吕阳、武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 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与被告一木公司、碧莹公司共同使用在化妆 品上;被告一木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等;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 广泛;现有证据所显示销售情况;原告为维权支出费用的必要性 及合理性,并将被告侵权的故意作为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最终 认定被告一木公司就其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混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万元,被告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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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武斌在255万元范围内就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及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被告一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碧莹公司就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混淆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在5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一木公司、吕阳、武斌承担连带责
任。
被告武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吕阳、武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雅诗兰黛有限公司(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第
163363号 “b300Er        ”、第7298419  
雅诗兰”、第276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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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EE LAUDER”、第36492588A号“雅诗兰黛”、第36492589A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吕阳、武斌立即停止使用“雅 诗兰黛(英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ESTEE     LAUDER(UK)
INTERNATIONAL        GROUPLTD.” 企业名称;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赔偿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经济损失265万元(含合理费用),被告吕阳、武斌在255
万元范围内与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辽宁省
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阳、武斌承担连带责任;
五 、驳回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900元,由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ESTEELAUDER COSMETICS LTD.)负担受理费47583元,由被告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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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阳、武斌负担受理费22317元,被 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4211元范围与被告辽宁省一木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阳、武斌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 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负 担584元,被告辽宁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碧莹化妆 品有限公司、吕阳、武斌共同负担4416元(上述受理费、保全费 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雅诗兰黛有限公司(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辽宁 省一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吕阳、 武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 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 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 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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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HInHiRE68VivxtB0u8X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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