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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终审胜诉判赔300万!卡西欧GA-110系列手表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外观专利失效后产品设计仍受保护
2024-11-2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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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宝

竞争案例 | 终审胜诉判赔300万!卡西欧GA-110系列手表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外观专利失效后产品设计仍受保护

知产宝
 
 2024年11月20日 07:20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CASIO COMPUTER CO.,LTD.)与广州市特远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斯高钟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卡西欧GA-110系列手表装潢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GA-110系列腕表的设计特征可从自身性质上剥离出来而独立存在,这些设计特征与市面其他手表的造型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属于手表类产品的通用造型,亦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或者使商品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涉案GA-110系列手表经过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形状构造已与卡西欧品牌紧密结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 被告未经卡西欧许可使用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卡西欧具有相当程度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卡西欧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潢, 即使两者商品存在价格、质量、消费层次方面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也未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与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之间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削弱涉案的GA-110腕表装潢显著性,对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市场声誉造成毁贬,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该行为应予以遏制。
 
3.针对被告提出刷单交易应从销售数据中剔除的主张,法院特别指出被告通过刷单行为获得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不应被鼓励和提倡,在其选择刷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故在确定判赔数额时仍需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销量流失、价格侵蚀、商誉下降等损失,以提高判赔数额准确性。

 
 
裁判文书摘要
 
 
审法院/案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 03 民初346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粤民终 4882 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叶   丹
审判员  林恒春
法官助理
 
 
黄慧懿
 
 
书记员
 
蔡筱雨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CASIO COMPUTERCO.,LTD.),住所地为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 1 丁目 6 番 2 号(6-2,HON-MACHI1-CHOME,SHIBUYA-KU,TOKYO,JAP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天宇,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斯高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特远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特远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斯高钟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GA-110腕表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
二、被告广州市特远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斯高钟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万元;三、驳回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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