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飞公司认为摩飞电器公司等主体恶意注册申请180件“摩飞”等商标,并对摩飞公司商标提起异议、撤销、无效宣告等76件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50万等,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二审维持。
关于恶意注册申请:法院认为,摩飞电器公司等被告作为注册和使用“摩飞”标识均在后的经营者,对摩飞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摩飞”等商标理应知晓,非但未予避让,仍大量申请“摩飞”等商标......摩飞电器公司在申请“摩飞”“相关商标时即具有恶意,其后续利用商标行政程序对摩飞公司正常注册和使用商标实施干扰亦可认定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同日申请:法院查明,国知局认定山东摩飞公司与摩飞电器公司各申请了43个“摩飞”“摩飞电器”系列商标,产生86件同日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一方申请人为另一方申请人股东,申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上述同日申请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大部分被同日申请的一方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申请。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双方在对在先的摩飞等商标提出撤销等申请后,又提出大量与之相同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其申请均构成恶意制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情形,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
关于消费者整体福利:法院认为,摩飞电器公司等共同实施被诉行为已严重损害摩飞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被诉行为使得消费者难以直接通过商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增加选择成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不加以规制,势必损害以摩飞公司为代表的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意愿,使得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增加,长此以往亦会损害消费者整体福利。
关于反法二条之必要:法院认为,考虑到商标法足以对恶意注册商标进而扭曲市场信息机制的行为予以规制,故尚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必要。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恶意抢注商标后,还存在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行为,因商标法难以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故可纳入反法二条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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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