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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
2020-12-2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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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都改了啥?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机制,按照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予以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奉贤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除上述公告内容外的其他管辖仍按照20187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所规定的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11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对比于20187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有如下不同,现列表说明。

 

基层法院

公告后

公告前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奉贤区

浦东新区

徐汇区人民法院

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

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

杨浦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

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

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陀区、静安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

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

 
--转自知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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