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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姿兰诉“卡姿妮”、“CRASNI”等商标商标侵权案 一审胜诉,获赔60万元
2021-04-2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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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近日,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胡晋文三被告商标侵权案件一审判决下达,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的原告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胜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胡晋文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0元。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又一次成功地维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3类“卡姿兰 carslan”、“”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胡晋文在3类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卡姿妮”、“卡资妮”、“”、“”,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卡姿兰 carslan”、“”高度近似,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至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三被告抗辩其在被控标识被宣告无效之前使用系合法使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标识“卡姿妮”、“卡资妮”与“卡姿兰 carslan”构成近似,被控标识“”、“”与“”构成近似。虽然被告朵采公司曾取得被控标识“卡姿妮”、“卡资妮”的注册商标,胡晋文曾取得被控标识“”、“”的注册商标,但上述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三被告抗辩其在被控标识被宣告无效之前使用系合法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且三被告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及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分析判断
        广州市朵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雅芙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胡晋文恶意注册与“卡姿兰 carslan”、“”高度近似的商标,即使曾经获准注册,但当被控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不管是其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还是在被无效之后使用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对类似恶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被宣告无效之后仍继续使用行为分析认定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附:判决书全文(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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