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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承办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3-04-2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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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驰越原创
喜报!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承办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承办的“京山桥米”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前后被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度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以及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第5号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案号:(2021)鄂01知民初11363号
二审案号:(2022)鄂知民终483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1.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取得授权的被许可人,基于各自享有的独立诉权,选择分别起诉抑或共同起诉均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至于在诉讼中如何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及应否平衡各权利主体间的权利冲突,则属案件实体审理问题。
2.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实质与是否具有指代特定商业来源的识别功能紧密相关。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产品名称是否属通用名称的判定,不能等同于普通商标审查标准,而应审查其是否具有履行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当其不具有识别地理来源而成为代指某一类产品的名称时,宜认定属通用名称,反之如该术语依旧能够履行指示地理来源的功能,则不宜认定为通用名称。
基本案情:
“京山桥米”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原告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是“京山桥米”地理专用标志核准公告使用人及“京山桥米”证明商标的核准公告许可使用人,是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的会长单位,并且受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授权委托,开展“京山桥米”知识产权维权及保护相关事宜。被告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其自行生产的分别标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标识的两款大米产品。原告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据此认为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了“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主要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中的“京山”指县级行政区域京山市(县);“桥”指京山市(县)辖区内的孙桥镇;“米”指大米。在实际使用中,相关消费者也经常用“桥米”指代“京山桥米”,“桥米”二字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出产于京山桥米特定种植区域具有特定品质的大米,构成商标侵权。
武汉什湖知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取得授权的被许可人,基于各自享有的独立诉权,选择分别起诉抑或共同起讼均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实质与该名称是否具有指代特定商业来源的识别功能紧密相关,案涉证明商标中的“桥米”名称可以指示地理来源,能够将产自该地理来源的地域性特色产品与其他产地产品相区分,满足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不宜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被诉“优道桥米”“优选桥米”标识完整包含了“桥米”二字,虽然相关公众不会对该大米的具体生产商或销售商产生混淆,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商品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商品或源于“桥米”所标识的特定区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湖北两级法院在司法层面上确定了“桥米”等同于“京山桥米”,两者具有同一指代性,“桥米”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对“京山桥米”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用名称判断标准的探讨,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极具典型性和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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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法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受邀出席参加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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