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Law诉讼前线讯 据中新网报道,11 月 27 日,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TCL 在其运营的 “TCL 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恶意贬低海信激光电视的短视频内容,具备主观侵权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一审判决 TCL 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
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 TCL 在其运营的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产品的短视频内容,并在视频中将自己的 TCL 电视比喻为 100 分电视。在发布侵权视频之后,不仅在其抖音账号中置顶显示,还通过专卖店销售人员传播相关侵权视频并对原告激光电视进行口头上的诋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近几年,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TCL 作为直接竞争对手,在官方认证的 “TCL 电视”抖音和微博账号发布包含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视频,且视频构成虚假信息,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正常商业评论的合理限度,足以误导消费者。
法院一审判定,TCL 发布的侵权视频,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认定 TCL 王牌电器商业诋毁成立,判决 TCL 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