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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 | 关于本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调查研究
2021-05-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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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规制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2015年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紧紧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此背景下,上海知产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5年至2021年第一季度该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自正式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准确界定各类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属性,依法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保障市场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认真总结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统一类案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明晰确定的诉讼指引;通过讲座、培训、咨询等多种方式,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由纠纷发生后的被动应对向纠纷发生前的主动预防拓展,满足市场主体全链条保护的司法需求。
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该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011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6%,结案889件,收案和结案整体呈上涨趋势(见图一)。在受理的案件中,一审案件169件,二审案件800件,再审案件1件,不予受理等其他案件41件。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图一:2015年至2020年上海知产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收结案态势
 

1、仿冒混淆类案件占比高

从案件类型看,仿冒混淆案件731件,占72.3%;侵害商业秘密案件148件,占14.6%;虚假宣传案件38件,商业诋毁案件28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45件,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者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21件(见图二)。

 
▲图二:2015年至2020年上海知产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情况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交织

原告起诉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共计534件,占收案总数的52.8%。其中,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385件,侵害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149件。另有18件案件同时涉及侵害多种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一审案件诉讼的金额高

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29件,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9件。如原告翱捷公司分别诉被告刘某、移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总额逾2.35亿元。

4、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

既包括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有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具体的被诉行为看,包括在推广链接中使用与知名作品、商标等同名的关键词刻意攀附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利用浏览器软件、安全软件等工具类软件涉及破坏他人商业模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以技术手段侵占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数据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二、问题分析

1、线上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复杂性

一是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多发。如在电影海报中通过遮挡文字等意图攀附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类似标识;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二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向线上转移。如仿冒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刷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意图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等。三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如通过软件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实施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等行为;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擅自使用他人收集的信息并实质替代了权利人的相关服务等。

2、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亟待加强

一是企业未能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未能设置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以及周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关于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特别是在竞业禁止期间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等,未能及时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二是公司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如由于法治意识淡薄,擅自将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或者客户名单等披露给其他公司或者其亲属开设的公司。三是商业秘密管理全程留痕证据不足。在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后,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商业秘密已被泄露,或者难以寻找泄密人,即使在法院诉讼期间,也很难提供证明商业秘密权属、权利人损失等的证据。

3、诚信经营的制度环境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有待提高。搭便车、刷单炒信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医药保健领域尤为突出。二是行业协会的引导监督作用有待发挥。行业协会一方面需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加大提示、指导、预警的力度,鼓励公平有序竞争,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公平竞争监管配套机制有待完善。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刑民、行民有效衔接机制有待加强,不良经营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和公开曝光制度等有待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监管方式上还需要不断创新。

4、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诉前诉中调解难度大,不正当竞争纠纷常与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纠纷交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需要伴随庭审过程才能逐渐清晰,给诉前或者诉中调解带来困难,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不多、调解成功率不高。二是诉讼与非诉调解渠道需进一步打通,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非诉调解与诉讼衔接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纠纷的还不多。三是司法机关与国际调解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对接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元解决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展,运用“互联网+”模式在线调解来破解跨境纠纷解决困境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对策建议

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共同营造。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意识,行业组织强化引导监督作用,行政和司法机关协同强化监管和保护职能,多策多措并举,共建共享符合时代发展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

1、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法治意识

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企业,市场能否公平竞争,关键在企业。唯有不断提高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意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和技术的市场经营行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二是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对商业秘密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保护规划、设置周密的保护措施、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防范商业秘密泄密的发生。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对行业领军企业、老字号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三新”企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切实提升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

2、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引导监督作用

随着行业协会改革的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竞争中有着特殊作用。一是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围绕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经营者自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开展公平有序竞争。二是发挥行业协会对公平竞争的指导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组织开展公平竞争相关培训,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通过建立黑名单等监督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在各行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3、多部门联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理顺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水平。一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的多元协同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职责,构建部门间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加大配合协调力度,及时有效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聚焦影响公平和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行业,加强市场新兴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强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引导平台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违法行为线索,提高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

4、调动各方资源多元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是市场主体要提高纠纷解决能力,纠纷各方当事人要有明确的主张,充分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要认真做好诉前准备,明确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冗长。二是畅通诉讼与非诉调解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业协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等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发挥“调解+司法确认”的作用,让市场主体在纠纷化解中有更多选择。三是提升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元解决能力,畅通司法机关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在线调解方式,让中外当事人更加高效、便捷解决纠纷,更好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编辑:abin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转自微信公众号: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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