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商标”实务初探
作 者 | 张 季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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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标不是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商标类型。技术商标的概念最初由专门的技术公司或技术研究机构提出,他们将其研发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技术的名称进行商业化品牌包装并申请注册成商标,或自己使用或通过商标授权的方式许可给符合其技术标准的企业使用,表明商标使用者生产的产品使用了该技术,这类商标如(蓝牙技术商标,注册号1992729)和(杜比技术商标,注册号205798)。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技术商标策略,即对其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元素予以商标化命名并申请注册成商标,进而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区分产品来源的同时指示和宣传某种技术、工艺、配方和新材料。与普通商标相比,技术商标显然有着特有的作用和意义。企业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技术商标,笔者尝试作出以下初步探讨。
一、技术商标的作用和分类
1、技术商标的作用
技术商标总是伴随着某项技术而出现,技术商标的首要作用便是指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使用了某项技术。例如一张DVD上使用了商标(注册号7403033),则表示该DVD采用了DTS音效技术,观赏标注有该商标的DVD能获得更好的视听体验。
其次,技术商标指示技术所有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明确的、公开的、可查询的,有的技术商标通过大量广告宣传,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快速识别商标所有人。如一台手提电脑上标注了 商标(注册号3424075),那就意味着该台笔记本电脑一定是采用了英特尔公司的芯片和移动计算技术。
第三,技术商标还具有广告营销的积极作用。技术商标指示的技术一定是商标所有人认为具有较高市场竞争力并可以获取较高附加值的技术,是营销过程中极力展示的一项技术。通过对技术名称的商标化和商标性使用,可以借助朗朗上口的商标名称和精美的商标图案实现对复杂、专业技术的快速宣传和传播。
最后,技术商标还能实现对独创技术术语的合法垄断。将独创的技术术语或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技术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将能有效禁止同行模仿,保持竞争和营销优势。
2、技术商标的分类
实践中,技术商标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技术内容和商标形式的不同,技术商标可进如下行分类:
其一、按内容的不同分为:技术类商标、配方类商标、材料类商标等。技术类商标是指技术内容为某项具体技术的商标,如上述诸类商标;配方类商标是指技术内容为某类产品配方的商标,配方类商标多见于食品、化妆品、日化等行业,如强生公司在婴儿沐浴露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无泪配方商标,注册号3423006);材料类商标是指商标指示的技术内容为某种新材料,如英威达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面料的名称申请注册为“莱卡”商标。
其二、按形式的不同分为:术语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术语商标是指以技术术语的形式进行商标注册,如合生元公司的奶粉配方商标“SN-2 PLUS”(申请号15529452)就采用了配方术语的形式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是指采用文字的表达形式注册技术商标,该类商标根据文字含义又可分为描述性技术商标、暗示性技术商标和臆造技术商标三类;图形商标指采用图形的方式申请注册技术商标。图形商标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文字商标同时使用。如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的材料商标(注册号4563230)。
二、技术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
技术商标归根结底是商标,必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并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商标。技术商标由于具有指示技术的作用,可能会涉及对产品技术特征的描述和宣传,因此,技术商标特别是描述性的技术商标申请注册可能存在以下障碍:
1、缺乏显著性
根据技术商标的特点,技术商标缺乏商标显著性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该类标志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笔者认为,正如前文所述,技术商标呈现出各种表型形式,技术商标是否因直接表示技术特点而缺乏商标显著性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的技术商标在命名上直接引用技术特征,如某空调生产企业基于“一台室外机可带动两台室内机运转”的技术,在空调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拖二”商标,显然,这种商标将技术特点毫无修饰的直接表述,缺乏显著性,无法获得注册。
也有的技术商标通过暗示性的文字,隐晦的描述技术特点,如苏泊尔公司将其研发的电压力锅烹饪技术命名为“鲜呼吸”,并成功申请注册成商标(注册号14352487)。该商标“鲜呼吸”三字在含义上并没有直接与技术特点相联系,消费者需要依靠想象、联想等演绎才能将其与技术特点联系起来。因此,此类技术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判断一件技术商标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性描述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司法判例,当存在争议时,法院会主要根据“相关公众在看到标志时的第一认知”和“是否属于同业经营者的常用方式”两方面予以综合判断。[1]
还有的技术商标完全采用臆造词汇,与技术特点无关,仅具备易识别好传播的特点,此类技术商标申请注册几乎无显著性障碍,如英特尔公司的“迅驰”商标(注册号3424076)。
再有一类技术商标虽然采用了类似技术术语的形式,表面上似乎直接表述了商品特点,但实际上为臆造的技术术语,含义上并没有直接表述产品的技术特点。如松下电器申请注册的“full-2way”商标(注册号5150318),此商标在申请阶段被认为直接表述了商品的技术特点而驳回,后在行政诉讼中两级法院均认为根据商标的字面意思无法直接获得与技术特征相关的信息,进而认定该商标具有显著性[2]。因此,此类技术商标如在商标局审查阶段驳回,可尝试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争取注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技术商标还可以通过大量的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核准注册。
2、具有欺骗性
技术商标还可能因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而不予注册。这种情况容易发生在具有一定描述性或暗示性描述的技术商标上。一旦对于技术的描述或暗示性描述超出现有技术能够实现的程度并足以对公众形成误导,则会被视为具有欺骗性。但是,技术商标描述的情形确实有相应的技术予以支持,可以实现,则不构成欺骗性。如欧珀公司在手机上申请注册的“OPPO闪充”商标(申请号16238992),暗示快速充电技术,如果该公司能够证明确实拥有手机快速充电的技术则不应视为该商标具有欺骗性。
三、技术商标的合理运用
技术商标除了区分技术及其服务的提供者外,还具有广告营销效果,让晦涩的技术概念变得易于识别和传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商标体系中引入技术商标,为产品营销助力。那么,企业如何合理的用好技术商标,笔者建议如下:
1、合理命名技术商标
技术商标的命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直白的技术内容命名,让公众一看即知商标要表达的技术含义。笔者曾见过一些企业为了展示自己的产品使用了某种技术而将通用技术术语作为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甚至直接将通用技术术语申请注册商标,如在电器商品上申请注册“变频王”商标,在打印机上申请注册“3D”商标,在计算机上申请注册“云计算”商标等等。申请注册商标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意味着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如果允许通用技术术语被某一个市场主体注册为商标而垄断使用,势必会打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禁止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因。因此,上述直接以技术术语申请注册的商标均没有获得核准。很多企业往往想通过简单、直接的商标形式获取技术商标,取得独家使用该技术名称的权利。若企业一定要以此种方式申请注册技术商标,建议可采用“企业商标+技术商标”的形式进行注册,可大大降低商标被驳回的风险,如阿里巴巴在“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注册的“阿里云计算”商标就成功核准注册(注册号7713875)。
另一种技术商标的命名则从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商标的广告营销功能两个角度考虑,更注重商标的独创性和臆造性。独创性是指商标的内容和形式在同业经营者中尚未普遍使用,该标志是“与众不同”的;臆造性是指商标的内容和形式与技术特征存在较少的关联性或者没有关联,该标志需要通过联想才能与技术特点相对应,甚至是“不知所云”的。如奥迪公司的四驱系统技术商标“quattro”(注册号G562224)。
2、制定技术商标使用规范
企业制定技术商标使用规范,能够有效的规范技术商标的使用,对于保持技术商标的显著性和防止退化成通用名称具有积极意义。《使用规范》可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予以详细规划:第一、定义技术商标所指向的技术或专利技术,只允许在使用该技术的产品上使用该技术商标;第二、明确商标内容和形式的含义、寓意及来源;第三、商标标志的标准字样、字体、图样、色彩、分辨率及格式;第四、商标使用的方式,包括①商标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广告等商业文案上的使用位置②商标组合使用的方式③商标与企业商标、产品名称、技术术语一起使用的方式④注册符号的使用和使用位置⑤商标说明和商标注脚的内容和使用方式(商标说明和商标注脚常伴生于技术商标的使用,作为辅助识别商标的商标说明和商标注脚能直观的表明该标志为独立商标并具有技术含义,可避免公众将该商标标志误认和误用);第五、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使用方式,在技术或专利技术的许可、交叉许可事务中规范技术商标的使用。
3、积极维护技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一旦退化为通用名称将丧失专用权,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技术商标是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重灾区,如移动存储技术商标“优盘”、配方型技术商标“氟利昂”、材料型技术商标“尼龙”等注册商标都沦为世人皆可使用的通用名称。为了防止技术商标退化,除了商标所有人规范自身的商标使用行为外,还应当对他人不恰当使用技术商标的行为及时作出应对和制止。主要包括,①对同业者非合理性使用技术商标行为的禁止,可以通过申明书和禁止函的形式向不特定或特定的使用者宣示权利并明确禁止使用技术商标,必要时可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停止使用;②对媒体不恰当引用或报道技术商标以至于让公众误以为该技术商标为通用名称的行为予以禁止;③对字典、学术期刊、网络搜索引擎对技术商标不规范的解释和引用行为予以禁止,并要求更正和消除影响。
注释:
[1] 《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周云川 法律出版社 第129页
[2] 参见(2010)高行终字第1213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