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与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露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明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时间溯及力。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丧失商标专用权。被告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前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不侵权抗辩,于法无据。本案并非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47条第二款对无效商标溯及力的例外规定。
认定自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至核准注册之日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异议程序并最终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取得存在时间差。《商标法》为了防止出现利用该时间差,恶意侵害注册商标利益的情形,以但书形式规定,在注册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至核准注册期间,恶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应当适用该但书规定,对核准注册日之前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指出,商标转让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的流转和价值实现,但不应成为变相规避生效判决、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在两份判决先后认定求质公司、泉州纽班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纽巴伦公司仍受让3954764号N商标,并许可世仪公司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判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了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相适应性。法院综合考虑长期以来原告“New Balance”运动鞋及N标识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两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特别是在法院做出行为禁令的裁定后,被告世仪公司仍存在销售行为,以及原告举证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规模等,综合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