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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丨双顶格判赔1000万元!共同案由下的不同侵权行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2022-06-2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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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典型意义
 
 

 

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两个不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案由在同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较为常见。但是,由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联性,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决书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是采取概括性的陈述,最终亦是采用概括性的赔偿额判赔。本案广东省高院对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分开认定及判赔,最终形成本案的双顶格判赔合计1000万元。本案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一共同案由下的不同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单独认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本案详细阐述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同时明确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 以实现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但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确定赔偿计算基数等原因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粤19民初67号

二审案号 (2020)粤民终1588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喻   洁

审   判   员  郑英豪

书记员 卢盛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金牛路八达花园A5-4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添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金牛路八达花园A5-4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添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添进,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洗乃茂,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怀,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连治,住广东省东莞市。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并销毁侵犯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东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申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

四、东莞永泉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500000元。

五、申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计200000元。

六、周添进对第四判项东莞永泉公司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广东永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阀门类产品、合格证、销售网页等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并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

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立即停止使用yq-fm.com及yqfmnet域名,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网页中宣传虚假的“YQ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全国工程建设首选品牌》《中国消防行业首选品牌》等荣誉证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销售网页等中使用“永泉阀门”“YQFM”商标标识,并召回和销毁市场现存侵权产品;

五、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阀门类产品中使用“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阿里巴巴1688com网络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声明的相关费用由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七、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

八、周添进、周德怀对上述第七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吕连治对上述第九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文书:




转自: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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