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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老字号典型案例
2022-08-0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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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老字号典型案例

2022-08-02 10:25来源于 北京知产法院
自建院起截至2022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其中行政案件393件,民事案件97件。数据显示,北京知产法院审结的393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中,老字号权利人胜诉率高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

  8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出席本次发布会并介绍了涉老字号案件审理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范米多法官发布了涉老字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霞主持。

  知产财经了解到,自建院起截至2022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涉老字号案件490件,其中行政案件393件,民事案件97件。数据显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393件涉老字号行政案件中,老字号权利人胜诉率高达64.1%,民事案件中最高判赔金额达3000万元,不断完善“严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维护了老字号的品牌商誉和经济文化价值。经过梳理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老字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权利内容丰富、案件类型集中、行业地域广泛。从一定程度上,老字号经营主体曾经是中华品牌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涉老字号案件的梳理发现,部分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创新不足、经营中断等问题,在品牌拓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外部等多重知识产权涉诉风险。一是权利界限不清,因老字号权属不明引发纠纷;二是经营不善或中断,导致老字号品牌价值面临灭失风险;三是老字号商品标识、企业标识、商业活动标识等屡遭他人攀附摹仿使用或恶意抢注。

  为解决上述老字号品牌在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发展振兴老字号,提升民族软实力,更好地促进老字号长足发展,持续传承中国文化和中国精神。北京知产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健全自身产权体系,提高主动维权能力。老字号企业应通过及时注册商标、域名,申请专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对其独有商业标识、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进行知识产权体系布局,尽早建立保护预防机制,变知识产权保护被动为主动。应秉持尊重历史、尊重市场现状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类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属关系和权利边界,强化权证意识,妥善保存历史存证,对权利许可和转让进行明确的约定和合理限制,以更好的维护和延续老字号品牌价值为目标,避免产生和有效解决老字号权属纷争。

  二是强化诚实守信竞争规则,促进民族品牌繁荣发展。老字号企业应守正创新,以创新发展激发新的增长动力,应对新消费需求研发新产品、推出新服务,增加老字号品牌活力,拓展老字号的市场空间,擦亮老字号金字招牌,促进老字号经济效益与文化效益的双赢发展、持续繁荣。各类市场主体应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以创新推动发展,提升自身竞争力;要树立和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自主及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侵害老字号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

  三是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合力遏制侵权行为。老字号企业可依托互联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市场大数据等识别手段,全面开展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工作,同时注意依法维权,避免超越权利边界,背离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协调与衔接,加大诉源治理的力度,汇聚合力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肃清各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发挥好防线保护职能作用。

  下附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老字号典型案例

  案例一:“雷允上”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行初1680号

  原告:某药业集团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某药业西区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情】

  诉争商标“雷允上”由某药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某药业西区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某药业西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药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我院经审理认为,某药业集团公司、某药业西区公司均源于有近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雷允上诵芬堂”,二者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各自独立发展、长期并存,虽经营方向各有侧重,但均将“雷允上”作为核心标识长期从事药品销售,故现有市场格局的形成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导致的善意共存。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某药业集团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既有传承“雷允上”老字号的历史渊源,也有长期在药品零售服务上使用“雷允上”的事实,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无抢占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我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二:“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行初9849号

  原告:湖北某服务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武汉某商贸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情】

   “蔡林记”是武汉当地一家以热干面为经营特色的老字号面馆,创立时的店名为“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蔡某纬先生一直在这从业到退休。后“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某商贸公司,“蔡林记”商标也一并过户给武汉某商贸公司。蔡某纬之子蔡某文先生参股设立的湖北某服务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蔡某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武汉某商贸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武汉某商贸公司的系列引证商标“蔡林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我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完整包含了系列引证商标“蔡林记”,其“蔡林记创始人”的表述,容易被理解为蔡林记最初创办者。在案证据显示“蔡林记”系列商标经武汉某商贸公司持续使用、宣传,在热干面商品及餐饮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蔡某文虽作为蔡某纬之子,其使用诉争商标仍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武汉某商贸公司或者其提供者与武汉某商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我院维持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三:“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

  原告(被上诉人):华天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

  华天某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 000元。北京某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北京某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某公司有权主张“西四包子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品牌商誉持续存在,北京某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的权益。

 

 

  案例四:“王麻子 1651”商标行政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行初13784号

  原告:义乌某家居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北京某工贸公司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情】

  诉争商标“王麻子 1651”商标由义乌某家居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切纸刀(办公用品)等商品上。北京某工贸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王麻子”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义乌某家居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其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前述条款规定,应维持有效。

  我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王麻子 1651”完整包含了系列引证商标文字,且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剪刀、菜刀等商品均属于裁剪、切割纸等商品的常用器具,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北京某工贸公司的“王麻子”商号已经在工业剪、菜刀、工业刀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致使北京某工贸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包括“王二麻子”“王麻子”等100余件商标,义乌某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担任北京某工贸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对于其“王麻子”商标相关情况必然知晓,仍然受让诉争商标,主观意图难言善意,有损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我院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案例五:“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635号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某墨业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

  被告:孟某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

  北京某墨业公司前身为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注册商标“一得阁”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北京某墨业公司发现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使用“一得阁”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一得阁”笔墨纸砚产品,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上诉称其使用“一得阁”字号经过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我院审理认为,北京某墨业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退出北京某文化公司,按照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应于当时停止使用“一得阁”字号,一某某公司、北京某书画院不因其与北京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出资设立关系而获得 “一得阁”字号使用权。北京某墨业公司享有“一得阁”商标专用权,北京某文化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与北京某墨业公司同期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认定其行为经北京某墨业公司许可而具有合法性。北京某文化公司、一某某公司使用并销售带有“一得阁”商标的墨汁商品,侵害北京某墨业公司商标权。我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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