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能拆分使用吗?————拆分使用商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利
当前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商标不能拆分使用,依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商标权利人是可以拆分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将商标图形与文字分开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时,如不加注注册商标的标志,且该图形与文字又没有被其他人注册成商标,则商标权利人拆分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但是,权利的边界是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当商标权利人将商标图形与文字分开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时,虽不加注注册商标的标志,但该图形或文字在同种商品上被其他人注册成商标,则拆分使用商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近日,驰越知识产权代理了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京山粮食协会)、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宝桥米公司)对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好吃佬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超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知识产权维权法律行动。[案号:(2019)鄂0103民初9313]
本案中,咸宁好吃佬公司将其“阿汤嫂京山桥米”商标拆分成“阿汤嫂”和“京山桥米”两部分,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正面中部标有字体较大并占据整个包装袋五分之四的面积“”京山桥米”字样,并在该包装袋背面上部分分两列书写“阿汤嫂”“京山桥米”。“京山桥米”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由京山粮食协会注册,咸宁好吃佬公司将其“阿汤嫂京山桥米”商标拆分,显然是是想冒用“京山桥米”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我司采取一系列知识产权维权法律行动,包括针对“阿汤嫂京山桥米” 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针对侵权行为和对象的调查、取证事务,在侵权行为及侵权对象确定后,采取发出律师函、商务交涉等行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行政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之后,最终法院认为“咸宁好吃佬公司作为同类生产企业,明知涉案商标的使用有严格的产地、品种、授权企业许可使用的限制,在未取得涉案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而仍在包装袋上拆分使用其“阿汤嫂京山桥米”注册商标,突出“京山桥米”字样,目的就是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销售其公司的产品,其搭便车的行为最终误导消费者,损害“京山桥米”的声誉,......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咸宁好吃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结语: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拆分使用商标,只要商标权利人拆分使用商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都是合法的。但是商标权利人如果抱着“搭便车”“蹭知名度”等主观恶意去拆分使用商标,甚至刻意对部分商标放大,对部分商标进行缩小,例如本案例中咸宁好吃佬公司将其“阿汤嫂京山桥米”商标中的“京山桥米”字样刻意放大,同时刻意缩小“阿汤嫂”字样则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区分不同产品是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使用商标的时候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处心积虑钻法律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