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主页 > 理论与实务 > 经典案例 >
赔偿3000万!“乐高”诉“乐拼”,山寨名牌再次被从重判赔
2021-04-02 09:30
分享到:
0
来源:未知

赔偿3000万!“乐高”诉“乐拼”,山寨名牌再次被从重判赔

风靡世界的“乐高”

收获大波大人小孩粉

价格更低的山寨版

利用乐高的影响力

不到2年

就赚了1.6亿元

广东高院改判“乐拼”侵权“乐高”:

从重判赔,赔偿三千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该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院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此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一系列地使用“乐拼”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

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还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在美致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代理商经营场所等实地陈列、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

根据相关刑事裁定书认定,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去年,上海方面对“乐拼”主犯等也有相应判决

主犯获刑六年罚款九千万

 

去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乐拼”仿冒“乐高”案。主犯李某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闫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张某、王某圳、吕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警方查获的仿冒“乐高”积木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多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多万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万元。

李某某等人用来生产乐拼玩具的车间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系从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平安吉林公众号
来源:央视新闻、上观新闻等

首页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 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009013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0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