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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3-01-3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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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非正品NintendoSwitch游戏机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及涉案注册商标、涉案NintendoSwitch游戏机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是世界知名的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也是中国网络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为更好地在游戏机领域提供服务并保护自身品牌,原告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等多个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28类“游戏机、游戏器具”、第35类的“广告、定向市场营销”、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商品及服务上,并均处于有效期内。涉案商标历年来屡获殊荣,包括:2007年、2013年、2016年“腾讯”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3年“腾讯”获广东省全国名牌;2015年“腾讯”获胡润品牌榜信息服务品牌第一的评价;2014年至2019年连续六年蝉联Interbrand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第一名及世界品牌500强;2019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1民初2104号案件中认定“腾讯”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等。由此可见,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NintendoSwitch游戏机是日本任天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天堂公司)开发的便携式电子游戏机,一经推出即风靡全球,在发售当年即荣获《时代周刊》评选的“2017年度十佳科技产品”第一名的桂冠,并在2019年再度入选“2010年代十佳数码产品”。NintendoSwitch游戏机是全球主机市场有史以来首年销量最高的主机,是史上最畅销的游戏主机之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19年12月10日将NintendoSwitch游戏机引入国内发售,并在正品游戏机商品的包装上大量使用了涉案商标。大量报道显示,NintendoSwitch游戏机及相关产品在国内持续热销,在国内受众中知名度极高。
二、原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销售的正品NintendoSwitch硬件产品及相关业务享有商标权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原告获得任天堂公司的授权,担任正品NintendoSwitch硬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协议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对相关硬件产品享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有权在相关硬件产品的推广、营销和广告中使用原告持有的商标,并有权对任何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近期,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常州wk潮玩”中公开销售名为“任天堂NS国行日版续航Switch游戏机国行”的商品,版本类型标注为“中国大陆”,并使用了原告销售的正品NintendoSwitch硬件产品外包装,其包装上突出使用“腾讯”、“Tencent”、“腾讯Tencent”等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等商标完全相同。但经鉴定,被告销售的游戏机商品实际并非正品NintendoSwitch游戏机。
第一,被告侵权行为破坏了原告涉案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并非原告正品商品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非正品商品直接来源于原告,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原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被告侵权行为破坏了原告涉案商标信誉承载和质量保证的功能。被告销售私自修改内部电路设计,篡改了官方操作系统的游戏机,极大增加了商品系统故障,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销售商品在联网使用时可能被识别为非官方系统,为保护用户账号的财产安全,服务器将自动限制其游戏机联网功能,导致消费者降低对国行版Switch系统安全性、稳定性的评价;同时,被告销售的非正品商品进行了硬件改装,直接妨碍了原告质量保修服务的提供,严重降低消费者降低对原告商品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评价,亦严重损害原告多年来持续投入和经营所形成的商业信誉。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信誉承载和质量保证的功能,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予制止。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照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方答辩
被告辩称,在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后,被告咨询了律师才得知本店铺的行为有问题,被告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将所得收益赔偿原告,但是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有异议:1.被告有腾讯switch代理商伟仕佳杰提供的授权,并且曾经在腾讯switch官网线下实体店页面出现。代理商替被告向腾讯申请了物料支持、广告图案、广告补贴、物料补贴,并且将销售主机序列号录入腾讯NS销售小程序。在淘宝网上架商品时并未提示有违规词,其体检中心也没有检测到违规,并且可以做付费推广,也没有收到知识产权投诉。被告自幼玩游戏机,早年国内根本没有正版销售的渠道,原告提出打击的那些网站也都可以正常浏览,作为一个普通人也从未接触过商标法,之前有售卖皮卡丘图案商品被淘宝平台下架的处罚经历,但此商品在淘宝平台是正常的。根据原告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第20.2条,如果就本条款产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至法院。被告并未收到来自原告的友好协商,大公司的条款需要用户遵守,自己却不用遵守。根据被告从网上搜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6217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到的“侵权产品‘腾讯’标志的使用,并非典型的商标性使用”,此行为尚存在争议,原告所称“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不存在。2.被告仅销售,并未生产、宣传。商品销售页面,侵权产品与腾讯国行正品原封分开销售,单独列出,并未混淆消费者。所有售出商品都是买家主动通过关键词“switch破解”、“switch折腾”搜索到商品链接,主动要求购买,被告明确告知机器需要拆机改造电路,并且被告拍摄了机器拆封视频,告知买家机器并非腾讯原厂交付状态,保修由店铺提供。原告出示的证据也表明收到的机器封条已损坏。被告与原告取证的商品购买旺旺聊天记录也显示,被告告知了买家机器需要拆封做破解,原告并未将此段聊天记录提交法庭,并且在起诉状中提出“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极大增加了商品系统故障”并未举证。被告淘宝销售链接没有删除,其评论栏可以看到用户下单的sku,证明销量很小。根据京东网显示,仅京东自营一家网店就卖出25万台国行switch,被告售出的破解版switch占其总销量不足万一。原告在发现被告售卖破解版switch后也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联系被告停止销售,反而走时间很长的司法途径,对于原告提出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被告不认可。腾讯switch与任天堂switch不是同一商品,腾讯switch是一个硬件,腾讯switch与腾讯不应该享有一样的商誉,原告提交的关于任天堂switch知名度证据并非国内,不应认可。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情况
涉案“”“”“”“”等商标系原告注册并使用,包括
(一)第28类:游戏机、游戏器具等商品上:
1.第1998051号“”商标;
2.第23523509号“”商标;
3.第32386529号“”商标;
4.第32387636号“”商标;
(二)第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
5.第32371178号“”商标;
6.第32372995号“”商标;
7.第32384933号“”商标;
(三)第35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广告、定向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
8.第32377628号“”商标;
9.第32380495号“”商标;
10.第32388984号“”商标;
(四)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11.第23523987号“”商标;
12.第32374534号“”商标;
13.第32378601号“”商标;
14.第32382941号“”商标;
上述商标历年来所获荣誉:2007年、2013年、2016年“腾讯”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3年“腾讯”获广东省全国名牌;2015年“腾讯”获胡润品牌榜信息服务品牌第一的评价;2014年至2019年连续六年蝉联Interbrand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第一名及世界品牌500强;2019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1民初2104号案件中认定原告持有的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认可度及美誉度。
2005年以来,原告先后取得多种社会荣誉,包括:“2005中国年度传播大奖”之“年度网络”奖项;2005-2006中国广告风云榜的“中国最有价值一百强”;2005-2006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机构100强;2008年中国十大慈善企业;2009年腾讯计算机当选十大中国著作权人;2010年腾讯公司获得专利金奖;2011年获得“商标创新奖”;2013年获中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2014年获中国互联网年度最佳雇主;2015年腾讯上榜中国企业国际传播力并排名第三,2016年腾讯获得世界品牌500强,2017年腾讯上榜中国大陆创新企业百强榜单,2014年-2018年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二)原告与任天堂公司合作情况
NintendoSwitch游戏机是任天堂公司开发的便携式电子游戏机,具备较高知名度,曾荣获《时代周刊》评选的“2017年度十佳科技产品”第一名、“2010年代十佳电子产品”等荣誉。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任天堂公司签订《NintendoSwitch硬件产品经销协议》,载明鉴于任天堂公司开发、生产和经销Switch硬件产品,任天堂公司希望指定原告担任Switch硬件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独家经销商,原告愿意担任Switch硬件产品在许可区域内的独家经销商。“许可区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在经销期间及经销期限结束后,任天堂公司可以在许可区域内,向Switch硬件产品终端用户提供嵌入式软件更新。原告将从任天堂公司购买Switch硬件产品,并自费转销。原告全权负责向分销商、零售商和终端用户收取费用。任天堂公司全权负责Switch硬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的开发、测试、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和制作。双方承认Switch硬件产品、嵌入式软件和辅助产品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任天堂公司所有,但是过滤库和原告应用协议接口所有权将属于原告所有。双方承认腾讯材料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拥有的或者第三方已向原告任何实体许可的各项权利将属于原告所有。任天堂公司可以(但是绝对没有义务)在许可区域内,就任天堂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或潜在侵权行为提起任何相关诉讼,包括针对Switch硬件产品的相关盗版行为。一旦任天堂公司提出要求,原告将在所有此类诉讼过程中向任天堂公司提供合理协助和支持。协议签订后,原告注册“腾讯NintendoSwitch官网”(域名为www.Nintendoswitch.com.cn),对NintendoSwitch产品进行宣传、介绍。《NintendoSwitch账号使用条款》(生效日2019年12月10日)第6条“知识产权和使用许可”载明:腾讯(指的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或其指定主体,以下同)及任何给与腾讯授权的第三方保留对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的所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著作人格权(精神权利)、商业秘密、商标、商号、产品名、服务标识及其他所有权或知识产权。在用户使用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所必要的限度内,腾讯授予用户一项个人的、非排他的、不可转让或转授权的、可撤销的、为非商业目的使用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的许可,腾讯保留针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第8条“禁止行为”载明:使用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时,用户不得侵害腾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知识产权、肖像权、公开权、隐私权、名誉、信用、商业秘密或其他权利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制作、传播、共享或使用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或其任何部分的复件,或制作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或其任何部分的新版本,或将腾讯所有或经第三方授权影讯的知识产权的任何部分出售、转让、出租、再授权、修改、改编、翻译、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制作任何衍生作品或从目标代码创造源代码);妨碍、中断、破坏或限制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的任何功能或其正常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引起或导致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各内容的任何程序错误或故障,或进行以存取或分析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的任何源代码为目的之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逆向工程),或创建、拦截或使用包括作弊、自动软件(机器人)、黑客软件、游戏模组(Mod)或任何其它软件对全部或部分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进行修改,或在未经授权或经过改动的NintendoSwitch设备上使用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包括通过安装越狱软件获得根访问权限),或上传、发布、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传输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病毒、损坏的数据或其它有害的、具有破坏性的文件;以冒名、诈骗、自动化软件(网络机器人)、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欺骗性地控制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或付费购买购物内容;不当进入腾讯或第三方任何系统,或重写或删除储存于腾讯或第三方设备的信息,或从事任何妨碍或影响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运作的其他行为,或通过各种方式未经授权的获取或自动登录用于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支持的腾讯计算机、硬件、设备、服务器或网络,或使用各种方法对腾讯用于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支持的通讯协议进行模拟、反向工程或重新定向;未经腾讯明确授权而从事的以获取与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相关的任何利益为目的的任何行为;使用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从事任何商业行为或其它行为,从而对NintendoSwitch账号服务或腾讯合作伙伴的服务造成妨碍,损害其质量,影响其性能,或减弱其功能。《三包及维修服务规则》载明:因自行改装、修理、或由非腾讯授权的第三方拆动、改装、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消耗性部件自行实施更换或补充,腾讯不提供三包服务,但可以视情况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2019年12月4日,原告开始发售国行NintendoSwitch游戏机,并对外发布广告宣传,在宣传中声明官方建议零售价为2099元。
(三)被告销售NintendoSwitch游戏机情况
被告成立于2020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被告经营者杨湘湘经营的武进区湖塘湘水数码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湘水经营部,现已注销)成立于2019年7月15日,湘水数码经营部从重庆佳杰创越营销结算有限公司取得授权认证,授权范围:WKDESIGN(不包含天猫、京东线上体系),特许经销国行NintendoSwitch主机及其国行配件、游戏卡带、游戏兑换卡,授权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3日。后杨湘湘自该公司采购国行NintendoSwitch产品。
2020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出具(2020)深龙华证字第4156号公证书,对原告委托其代理人王巧于2020年9月3日从被告在淘宝网上经营的网店“常州wk潮玩”购买2台单价为2620元的“任天堂NS国行日版续航Switch游戏机国行硬破腾版lite破解版”的过程进行公证,订单编号为122431510987699××××。网页显示该产品交易成功34笔,累计评论429,收藏12**,库存数1830件。购买链接套餐包含“单机标配”、“套餐一”、“套餐二”、“套餐三”,版本类型包括日本、中国大陆、港版。商家资质显示信息为被告的营业执照,产品详情显示内容为原告在“腾讯NintendoSwitch官方网站”的宣传资料。同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出具(2020)深龙华证字第4158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申请网页保全,委托王巧于2020年9月8日在该公证处操作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查看订单号为122431510987699××××的订单详情,显示订单内容为自“常州wk潮玩”购买的2台单价为2620元的“任天堂NS国行日版续航Switch游戏机国行硬破腾版lite破解版”于2020年9月3日下单,于2020年9月7日被签收,发货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场××楼××谭鸭血对面213000杨湘湘155××××****,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张先*137××××****,运单号码×××61。同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出具(2020)深龙华证字第4160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其代理人张某于2020年9月7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龙某公证人员与张某至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正门旁边大堂蜂巢快递柜,张某凭取件码当场从快递柜中取出运单号码为×××61的邮包,龙明伶当场对上述收取行为及邮包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将邮包带回公证处。2020年9月9日,龙明伶将邮包拆开,取出物品两件,对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后,将取出的两件物品分别装入原快递箱及公证处封存专用箱后对两个箱子加贴公证处封条分别进行封存、拍照,后张某将两个箱子取走。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两件物品为红色包装的NintendoSwitch游戏机,外包装与原告销售的NintendoSwitch游戏机一致,其中一台主机序列号为XKC10002741801(详见本判决附件一)。
2020年9月30日,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为粤安计司鉴2020计9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委托其对送检及其的内部电路结构、运行流程及技术原理,以及送检机器在开机后启动运行的程序、功能方面的异同进行比对鉴定。委托人提供NintendoSwitch设备两台,设备送检时,由公证处封条封存,封条完好无破损,检材编号分别为1号(主机序列号XKC10002741801、封条标识为深圳市龙华公证处、TF卡容量为400G)、2号(主机序列号XKC10004894666、封条标识为深圳市先行公证处、TF卡容量为未配置TF卡),1号为鉴定检材,2号为样本。经设备功能检验,发现送检检测设备可以通过“相册”中的第三方系统运行多款任天堂公司发布的游戏,第三方系统及游戏存储的位置为配套TF卡。样本设备“相册”无异常,需插游戏卡带后方可游戏。本次检验所使用的游戏为“马里奥赛车8”,检材设备加载xci格式文件运行后游戏与样本设备插游戏卡使用效果一致。经设备拆解检验,检材加装了两个硬件,将检材设备自带存储通过加装硬件与主机CPU相连(详见本判决附件二)。检材设备与样本设备在外包装及主机外观、手柄上无差异。检材设备配有400的TF卡一张,样本设备未配备TF卡。检材设备存储卡内包含boot.dat(系统启动文件)、license.dat(授权文件)、多份xci格式的游戏文件。检材设备通过进入第三方系统后可以加载配套TF卡中的xci格式文件模拟游戏卡带进行游戏。检材设备可以选择启动原装系统,此时启动设备中的eMMC存储中的官方系统。样本设备接入检材设备中的TF卡无法实现类似功能。经拆解设备比较,检材设备焊接加装了两个硬件,硬件连接CPU焊点,并改变了原存储的位置,可实现绕过系统限制,加载第三方操作系统的功能(运行过程详见本判决附件三)。检材设备加装硬件为SXcore,由TeamXecuter开发。该硬件基于TegraXIT210存在的一个可利用工程模式(RCMRecoveryMode,简称RCM),通过加装硬件可以进入工程模式启动非官方系统。该硬件可以通过特定的组合键在设备启动时选择启动的系统,默认加载配套TF卡中的非官方系统。选择启动原系统,则会启动原eMMC存储中的官方系统。移除加装的硬件,将原eMMC存储接回原位,开机则会启动官方系统且无法加载TF存储卡中xci格式的游戏。鉴定意见为检材设备(序列号:XKC10002741801)与样本设备(序列号:XKC10004894666)硬件数量及电路布局存在差异,检材设备可通过加装的硬件绕过设备启动限制启动第三方操作系统,在不使用游戏卡带的情况下直接加载自带存储卡中的xci格式文件运行游戏。检材启动的第三方操作系统与样本设备启动的官方系统存在实质性差异。
庭审中,被告称其不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并未主动宣传,是顾客主动通过词语搜索到页面,被告在页面已经对破解版进行标注。被告收到禁止令后已将制作破解的设备销毁,据说TX芯片工厂已经被警方查处,被告没有能力制作芯片,也就不能做破解版。破解版游戏机是将正版游戏机拆开焊接加装芯片,通过芯片制作第三方系统,在第三方系统中运行免费游戏(非国内游戏)。破解版的游戏机不再适用官方保修,而是由被告负责1年内保修。
(四)原告主张实际损失的事实及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1.主张实际损失的相关事实
原告称因被告未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提交其销售破解版NintendoSwitch游戏机获利的相关账簿、资料,原告根据公证取得公开数据进行推算,公证书显示截至2020年9月3日被告销售破解版NintendoSwitch游戏机链接下,累计评论429,库存1830件,以此推算被告侵权获利如下:1.被告破解版NintendoSwitch游戏机商品链接标注的售价为2620元-4240元,按照不利于原告的最低值2620元计算;2.原告NintendoSwitch主机一般供货价在xxxx元之间,按照不利于原告的高值xxxx元计算;截止2020年9月3日,被告通过销售破解版NintendoSwitch游戏机的获利至少为429台*xx**=xxxx元。需要说明的是:1.前述计算结果仅为被告通过线上店铺销售的获利,未计算被告通过线下店铺获利情况。根据被告店铺所在商城客流量和被告店铺为官方授权店,有一定知名度,其线下销量应较为乐观;2.商品的累计评论数存在时间延迟(消费者在收到货后一定时间才会进行评论),即评论数量会低于该时段对于的实际销量;3.累计评论数可以删除,且原告发现被告有删除评论的情况。因此以上计算结果是按照不利于原告的方式推算得出。此外,本案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被告称其进货价大约2300元左右,破解版与非破解版相差300元左右,被告是从2020年6月开始销售破解版游戏机。
2.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维权支出包括: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公证费4400元(对原告购买、收货国行NintendoSwitch游戏机过程公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公证费3800元。本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鉴定费2万元。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费的证明,律师代理费和鉴定费原告均提供了发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若存在,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上述商标受到侵害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告购进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销售的国行NintendoSwitch游戏机后进行改装,将游戏机拆机后添附芯片,从而破解游戏进入程序,使原本需付费购买的游戏可以免费使用。改装后的游戏机对游戏机的运行程序做出更改,已构成实质性改变,即该类经过被告改装后的游戏机已经不是原告投入中国大陆市场时的游戏机,两者属于不同的产品,但均属游戏机这一种类。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商品进行改装并在包装上仍然使用原有包装,即正面显示有“国行正品”、“腾讯引进”字样,侧面印有原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标识产品来源,本质实为产品与其生产者之间通过一定媒介建立起来的一种联系,被告继续使用原包装销售改装游戏机的行为,切断了原告与其销售的国行NintendoSwitch游戏机的联系,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关于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问题。“商标权一次用尽”是指对于经过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入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第一次销售行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获得了必要的商业回报,从而穷尽了自己的商标权;即对于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向公众提供的商品,该商品上的商标权被视为“用尽”或“穷竭”,商标权人无权阻止该商品的所有权人向公众再次出售或提供该商品。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品质量保障和广告宣传三大功能。为了维护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进一步销售的商品之品质没有发生变化或损害,否则将不具有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基本条件。商品投入市场之后,如果该商品的状况发生改变或恶化,商标权人有权反对将该商标使用于商品继续销售,如允许其继续进行销售,将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原本就质量低劣,从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在此种情形下,就不应适用“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此时发生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本案中,如仍允许被告将改变了品质的商品继续投放市场,显然会导致原告商标的声誉受损。
最后,被告擅自改装国行NintendoSwitch游戏机硬件,并继续使用带有原告商标包装盒包装后进行加价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公证书记载的被告在其淘宝网店经营页面的商品累计评论及库存数量,被告销售数量应不低于429台,结合其售价情况,因原告官方售价为2099元,被告每台最低售价为2620元,故被告每台产品的最低利润为521元,据此被告已销售产品的获利金额至少为223509元。因本案中原告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上述被告获利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赔偿损失金额为30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湘沐电子产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湘沐电子产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湘沐电子产品商行负担782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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