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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 知识产权洞察第161期
2023-02-1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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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郝政宇律师团队

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 知识产权洞察第161期

 郝政宇律师团队 大岭IP 2023-02-08 07:00 发表于北京
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判断书法作品,单字字体设计等具备独创性,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如何进行侵权判定,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之案例28,对于书法、字体类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以及侵权判定均非常具有借鉴意义。更多实务启示,请见文末“本案启示”。
二、最新案例
案例:再审申请人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俭红、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
裁判要旨: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主张其为附着在“电饭煲”产品上的“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一申请注册、被告二使用的第6175220号、第6671221号“一品石”注册商标侵害了其“一品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请求判令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一品石”标志不构成美术作品;即使涉案标志构成美术作品,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考虑到原告已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也不应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本案一审、二审均为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品石”标志构成美术作品,被告注册商标使用上述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裁判文书摘录:

 
三、本案启示
1. 本案再次表明,作品的独创性门槛非常低,例如书法作品,即便其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 对于书法作品而言,不同文字形态的组合,亦属于作品的一部分,可以体现作品的独创性。
3.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判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方式。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接触”的可能性进行审核认定,较为具备典型意义。实践中,往往很难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人接触过作品,只能证明具备接触的可能性。本案作品在韩国已公开发表,并考虑到原告在国内展览中使用过该作品,以及被告还有其他借鉴韩文商标注册行为等情节,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4. 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如果被诉作品与涉案作品相同之处,恰好为被诉作品与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区别之处,可以有力证明被诉作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5. 本案中,原告举证较为充分,例如,原告提交了作品委托创作及转让合同、设计底稿、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被告仅提交了加盖广告公司印章的设计稿,未能提交合同,创作底稿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属于孤证,不能证明其合法获得被诉标志的权利。
——转自大岭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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