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岁恒矿泉水有限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武彦飞、深圳市艳阳天矿泉水有限公司、东莞市朗露饮用水有限公司、蓝粤(广州)水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21)粤03民初2479号 |
||||||
二审案号 | (2022)粤民终4038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肖海棠 审 判 员 李金娟 审 判 员 王碧玉 |
||||||
书记员 | 孙燕敏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岁恒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路25号1栋103。 法定代表人:张国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思,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雅喃,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冰泉(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厚福街3号华博商业大厦8楼2室。 法定代表人:袁占国,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彦飞。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思,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芸,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艳阳天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西坑山寮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孔雪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传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朗露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水路90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托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杰,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瀚彬,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粤(广州)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盆九曲径自编12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来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新科工业园E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军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寒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金澜公司、艳阳天公司、朗露公司、蓝粤公司、百岁恒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公司、武彦飞立即停止侵害景田公司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金澜公司、艳阳天公司、朗露公司、蓝粤公司、百岁恒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公司、武彦飞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景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艳阳天公司、朗露公司、蓝粤公司、百岁恒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公司、武彦飞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百岁恒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公司、武彦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艳阳天公司、朗露公司、蓝粤公司、金澜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与百岁恒公司、恒大冰泉香港公司、武彦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景田公司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