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棉时代主张其拼色棉花图案的棉柔巾构成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继而主张名创优品使用与其近似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济南中院认为:被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充分考虑被告线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金额一亿多元及线下3000多家门店的事实,参照涉案“全棉时代”产品的知名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以被告宣称的已销售3000万+包、均价15元每包、被诉侵权产品的毛利率及产品装潢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计算依据,确定被告获利远超原告主张的3000万元......判赔3000万等。
二审山东高院认为:......拒不提供侵权产品完整的销售数据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确确定.....披露的年度报告的净利率计算所得的净利润已达3564万,超过了全棉时代的诉请,于是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为2023年度50件典型案例之一)
一审判决附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