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案外人周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共同成立原告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原告成立后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以及“泰硕安诚”字号,但未注册商标。一年后,刘某某、赵某某退出天津泰某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成立了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申请注册“泰硕安诚”商标。2022年3月,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另案就原告使用“泰硕安诚”标识提起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主张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恶意抢注的商标对其提起诉讼,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刘某某、赵某某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裁判对恶意利用他人知识产权和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坚决惩治,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为树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报送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高院
——转自知产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