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
“贡香桥米”VS“京山桥米”,是固法驰越团队半年内第二十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胜诉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经营销售“贡香桥米”标识的产品,并在购物平台进行销售、推广、涉嫌侵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
【法院认为】
涉案商标 “京山桥米” 中 “京山” 指地名京山县,"桥米” 特指产于京山县的相关优质大米,“桥米” 系涉案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 “京山桥米”与“桥米”含义相同,相关公众也经常使用“桥米”代替“京山桥米”。虽然被告未使用“京山”二字,但不足以使两标识之间产生明显的区分效果,容易使得公众产生同一商品存在特定关联的误认,故“贡香桥米”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造成侵权。
【法院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贡香桥米”标识的产品.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