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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工作报告公布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21-01-2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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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1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份报告提到了去年发生在北京的许多典型案件。其中,有两件知识产权案件被写入报告。

 

 

“人工智能著作权”案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是采用人工智能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涉案文章,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软件的使用者仅在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这种行为没有传递软件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使用者不应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但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情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谈办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卢正新

 

当前,人工智能(AI)作为“新基建”七大板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路径、新动能。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并要求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该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第一案,国内外尚无在先案例可参考,亦无明确的理论作为支撑,是对互联网司法的一次考验。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为了对人工智能有更加全面直观的了解,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和新闻报道,并向有关专家请教。令我感到惊讶的是,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实际上已经与“人工智能”紧密融合,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诗歌和绘画更是屡见不鲜。与此同时,该领域的很多法律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司法不能拒绝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楚本案“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我们主持双方进行了勘验,最终认为根据现有的科技产业发展水平和权利保护体系,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要保证其创作者是“人”而非机器或程序,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作品提供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著作权法的根本价值在于激励文化创作与传播,人工智能无论多么“智慧”,都无法像人一样受到法律机制的鼓励。这一认定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和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范。

 

至此,裁判双方争议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但通过案件办理,我意识到很多无法回避的问题还需要主动探索和积极应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多次邀请专家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此过程中讨论最多的问题是:既然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是否就意味着可以被任何人随意使用呢?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往往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如果不赋予一定的权益保护,将不利于对投入成果的传播,无法发挥其效用。上述问题不解决,就难以为人工智能预留基本的创新空间,阻碍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

最终,本案判决富有前瞻性地指明,可以通过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这虽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但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不至于使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沦为“无主物”,也有利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促进文化传播。此外,有关“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的建议,也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指明了方向。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既肯定了计算机智能软件的价值,又谨慎地守住了著作权创作和权利主体的界限,是司法主动应对新技术、新问题的一次有益尝试。不仅体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充分挖掘和准确应用,也体现了互联网司法面向未来、拥抱科技创新的鲜明态度,在国内国际引起巨大反响和关注。

“抖音短视频”案

 

案情回放

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公司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向二被告索赔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被告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外,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独立完成”应以短视频与其他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微播视界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谈办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雯

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典型代表性。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和宣判的第一案,运用全新的线上互联网审理方式,采用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举证并获得采信,高效、快速完成审理和宣判,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代表性案例。

 

几点小满足:
1. 大胆肯定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的创作模式,传递出鼓励创新、创业的司法态度。

 

短视频的制作与传播行业,是新技术带来的新业态,丰富了公众表达的方式,给网民创业提供了新的渠道。如果按照典型的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那么短视频因为篇幅过小,其独创性有可能受到质疑,这也是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最终我们认定,对于这种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如果标准过高,可能短视频行业中就没有作品只剩制品了。给短视频以作品身份的可能性,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创作、流转等环节,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之后短视频市场高速蓬勃发展的实践表明,司法在行业初始阶段的正本清源,促进了创新、促进了产业。

 

2.有效引导短视频内容创作,传递出倡导和鼓励正能量的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短视频行业中制作水平良莠不齐,传递的思想、情感有正面也有负面。而抖音案中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见的形式弘扬了正能量,本案判决书中亦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创作性地指出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传递出倡导和鼓励正能量的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3.平衡好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之间的关系,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何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才能通过“过错”的检验而驶入“避风港”,是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予以整体考量的,使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能各得其所。在抖音案中,法院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指导原则的。我们认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平衡个案中双方的利益,既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指明方向,又有利于当事人乃至公众善意观念的养成,而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制作和传播两者的协作,老百姓们得到越来越多的鲜活作品。
一天工作结束,我们合议庭窝在一起开始加班写第一案判决,几次到了半夜才各自回家,在我们互联网法院的百天,我们的第一案基本出炉。撰写判决的过程是我们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的过程,我们将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对于互联网精神的理解融合在判决之中,我们选择了面向未来积极审慎的思考,抛弃了历史僵化标准的固守。

 

浮水印技术应用这个问题实际上无关抖音案的裁判主旨,但是因该技术应用在加强版权保护、重塑行业规则、推动行业正向发展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出于互联网规则设置的责任感,合议庭将其在判决书中予以“点到为止”的论述,提示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同时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以期技术应用进入行政监管部门视野,从监管层面设定规则,扩大技术应用在版权领域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保护创作、制止侵权的作用。

 

我始终认为法官这个职业能让社会越来越好,而在这个改进社会福祉的过程中法官们也实现了自我价值。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体会到舒心畅快,满满的幸福感。互联网法院是司法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法院,应当用互联网思维引领互联网法院建设,互联网法院要成为一个开放、包容、创新和社会各界良好互动的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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